三、范围的认定
1.展示范围的认定
(1)当前的趋向
我国对于展示的系统认识是最近十多年来的事情。虽然,我们在展示中的一些领域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甚至出了一些研究成果。如王宏钧主编的《中国博物馆学基础》针对博物馆展品陈列的设计展开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并于1990年4月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但是,这些研究往往是局部的,非整体上的思考和认识。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有关展示局部的研究影响了我们对展示系统和深入的认识。而作为整体意义上的认识是近十多年来外国同类研究的影响所致。
丁允朋在其著作《现代展览与陈列》(《现代展览与陈列》丁允朋著,江苏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中介绍了日本关于展示的研究成果。他指出,日本对展示一词的理解是十分广泛的。在日本的展示专著中常常将展示分为“会”、“场”、“馆”、“园”。“会”即是展示会,包括博览会、展览会等;“场”即是展示场,包括竞技场、剧场等;“馆”即是展示馆,包括博物馆、美术馆、图书资料馆、水族馆等;“园”即是展示园,包括动物园、植物园、野鸟园等。(参见《现代展览与陈列》丁允朋著,江苏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据此,在后来的一些展示设计书籍中,国人将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延伸,甚至出现了无限扩大其范围的现象。如有人将展示的范围理解为展览、商业环境、博物馆陈列、演示空间、旅游环境、庆典环境、广告、CIS设计等8个类别。
需要指出,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展示主要是展览会,至于竞技、体育比赛和戏剧演出等活动,还不曾发现它们与展览相联系的说法。
(2)合理的范围
显然,从陈列扩展到展览,又从展览扩展到展示,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是对展示学科本质认识深化的结果。但是,过于宽泛的认识,也会误导这门年轻学科的发展方向。
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一方面,合理的展示范围有利于本学科与其他兄弟学科的联系;另一方面,它有利于学科研究,有利于建立展示设计的学科系统。这是目前展示学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将那些与其他设计学科明显重叠的部分去除,如广告、CIS设计等。这些内容和展示的基本概念并不一致。其次,有一些提法过于宽泛,容易误解,如商业环境、演示空间等。事实上,商业环境不仅包含了百货商店的商品陈列及其环境,还有咖啡屋、酒吧、酒店等这些明显与展示不吻合的内容。而在演示空间中,除了一些小型的商品发布会(如时装表演等)具有展示的特征外,大部分类型(如话剧、歌剧等)与展示的联系显得过于牵强。
基于上述认识,一个合理的展示范围是博物性展示和贸易性展示。博物性展示是涉及知识和教育的展示,而贸易性展示是涉及商品销售的展示。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两种展示形态。
2﹒展示设计范围的讨论
(1)现有的说法
关于展示设计的范围,目前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将展示设计的范畴分为博物馆陈列设计、展览会设计、橱窗设计、购物环境设计、观光景点展示设计、节庆礼仪环境设计。(参见《展示设计》朱淳编著,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页)而第二种说法将展示设计的范畴扩展为展览会设计、商业环境设计、博物馆陈列设计、演示空间设计、旅游环境设计、庆典环境设计、各类广告设计、CIS设计等8大类。(参见《展示设计》任仲泉著,江苏美术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6~12页)显然,后者将展示设计的范围任意扩大。比如,演示空间设计、各类广告设计和CIS设计等内容明显是其他学科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过于宽泛的学科范围,不利于学科的研究,更不利于展示设计学科的深入发展。
(2)两层范围的提出
鉴于上述的分析和展示设计的复杂性,我们提出了展示设计的范围有两层,即核心范围和扩展范围。
展示设计的核心范围
展示设计的核心范围是展示设计中最主要的和最重要的设计内容。它包括纵向的核心范围、横向的核心范围、设计的核心内容。显然,这是一个立体概念。
纵向的核心范围包括整体规划、分馆设计和局部设计。这是一个以设计先后顺序为依据划分的范围。横向的核心范围包括展览设计、购物环境的展示设计和聚会设计。这是一个以设计类型为依据划分的范围。设计的核心内容是陈列设计和版面设计。这是以设计内容的主次为依据划分的范围。
因此,展示设计的核心范围是展示设计不同于其他设计类型的、最具特性的那部分内容,是展示设计的主体,也是展示设计复合特性的集中体现。
展示设计的扩展范围
这是展示设计的核心范围的延伸,也是展示设计与其他设计类型互相交叉的部分。它包括展示形象设计、展示照明设计以及展示的建筑设计等。因此,展示设计的扩展范围是展示设计综合特性的重要体现。
在此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教材内容的设立是依据设计能力的获得方式和时间顺序,确定授课内容的。具体来说,本教材分成三大部分:学习的基础、设计的入门和能力的扩展。与上述两层范围相比,两者之间的内容显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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