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流风1-10元精品:语言文字是文明的象征,是民族的“身份证”,维护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是我们的责任,但这种捍卫应该以现实为基础,与时代的主旋律相和谐。我们既要有意识地捍卫母语,又要有合理包容外来文化的胸怀与自信。对语言文字的过度保护,不但难以操作,而且还可能会干扰到企业乃至社会的正常运行,从这个角度讲,与时代脱节的《语言文字法》该修正、细化了。
今年以来,中国教育电视台台标由英文字母缩写“CETV”改为汉字的“中国教育”。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近日特地去函感谢,并在函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40%的上星电视频道的台标都需要修改。如央视台标CCTV是英文 China Central Television的缩写。这种状况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温度开关要求,不利于宣传。教育部指出,他们将与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共同依法逐步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教育部要求央视修改台标的依据是2000年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下称《语言文字法》)中的第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央视台标的使用显然有违此规定。针对“电视台台标能否用英文缩写CCTV应该改台标?”这一问题,有网络媒体发起调查问卷,召集网友参与调查讨论。结果支持央视改台标者甚众,不少人认为,台标作为电视媒体的重要标志,其语言文字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承载、彰显民族热保护器文化。
前有《语言文字法》的明文规定,后有民意支持,似乎央视的台标真到了非换不可的境地,但实际情况却又远非如此。事实是,不但从主观角度讲,央视的台标已经延续了数十年,不可能轻易更改。即便从客观角度看,央视英文台标的使用也未必真的毫无法律依据。仔细研读《语言文字法》,实际上,对在中国境内如何使用英文标示并无明确的可操作规定,虽然第二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对在中国境内广播影视中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情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却并未说明属于服务商标的电视台名称和标示不能用英文,如果由此教条地判定央视标示违法,那牵扯面可就太广泛了,不但一大批电视台的台标要换,一些企业拥有的英文标示比如联想的lenovo都在要更换之列。
教育部对《语言文字法》的严格解读并非个别现象,查阅各地颁布的《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其中甚至有的省市明确规定“商标标识”要用汉字,我怀疑制定者在立法之时,就压根没想过如何执行的问题。虽然央视体格庞大,地位重要,但如果它确实违反了法规的话,将之强行纠正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但问题是,央视背后还有大批类似的企业、团体,他们代表的是一种客观事实,都在提出一个不能回避的客观问题: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规范日常生活中外文的使用?要纠正就应该将之集体马达保护器纠正,这难度,可就太大了。近几年,著名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更换标示的例子时有发生,无不耗资巨万,
显然,在地球村越来越小,在中外交流如此广泛,在中国已渐渐成为世界工厂的今天,如此严苛地解读和限制外文在标示领域的使用,既不合理,也难以操作,而法律法规一旦颁布又无意或者无法执行的话,只能造成对法律权威性本身的伤害。
在我看来,如果一定要在修改央视台标和修改《语言文字法》之间做出选择的话,对后者的修改反而要合理而且容易的多。《语言文字法》颁布八年多来,对此法的贯彻执行已经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何规范外文的使用只是其一,此外,《语言文字法》还存在与《商标法》的冲突,比如,中华香烟,烟盒包装的拼音是“chunghwa”、青岛啤酒的拼音是Tsingdao,观奇洋服的“观”字是繁体字等,都不符合《语言文字法》,却受《商标法》保护,这些都是法律的尴尬。几年前,各地市语恒温器委就曾试图根据《语言文字法》对观奇洋服、中华香烟的标示进行整改,都遭到国家商标局的叫停。
事实是,由于《语言文字法》对境内的外文使用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使各地各部门对此都没有可把握的统一的政策界限,意见分歧很大,对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只能采取消极的态度,有的地方虽然出台了严苛的“实施细则”,却只是为走过场而已,压根就没想过执行问题。目前,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牌、地方地名牌、道路街道名牌、电视台台标等,有的只用中文,有的中英文对照,还有的全用外文,而不用中文,凡此种种,主要不是有法不依,而是无法可依造成的问题。
语言文字是文明的象征,是民族的“身份证”,维护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是我们的责任,但这种捍卫应该以现实为基础,与时代的主旋律相和谐。我们既要有意识地捍卫母语,又要有合理包容外来文化的画室胸怀与自信。对语言文字的过度保护,不但难以操作,而且还可能会干扰到企业乃至社会的正常运行,从这个角度讲,与时代脱节的《语言文字法》该修正、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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