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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 ( 涉外 ) 饭店星级的规定
( 1988 年 8 月 22 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 ( 涉外 ) 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
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 ( 涉外 ) 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 ( 涉外 )
饭店星级标准》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 涉外 ) 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 分饭店等级。
第四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
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的评定范围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
第六条
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 以后再正试评定。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七条
全国旅游 ( 涉外 ) 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 ( 涉外 ) 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
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 区旅游 ( 涉外 )
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
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
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
四、星级的评定依据
第十条
饭店星级按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
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寡,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
五、星级的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
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评定饭店星级使
用如下文件:项目1.—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
项目 2. 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项目 3. 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
项目 4. 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
项目 5. 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
项目 6. 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第十二条
凡 1988 年 1 月 1 日 以前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备达不到项目 1 规定的标准,饭店
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凡 1988 年 1 月 1 日 以后兴建的饭店,如发
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
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项目 2 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 3 到项目 6 规定
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
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
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 店星级无效。
第十五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
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六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
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六、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 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给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 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 受一次复核。第二十条
全国所有旅游 ( 涉外 ) 饭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一条
各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 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 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已定星级的饭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
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 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权限做出如下处理:
—口头提醒。
—书面警告。
—罚款。
—通报批评。
—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
—降低星级。
—取消星级,吊销旅游 ( 涉外 ) 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国家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各星级最佳饭 店并颁发流动奖杯。
七、旅游 ( 涉外 ) 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旅游 ( 涉外 ) 饭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 ( 涉外 ) 营 业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新建饭店必须得到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旅游 ( 涉外 ) 营业许 可证,方能进行旅游 ( 涉外 )
营业。
第二十七条
饭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 旅游局领取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 (
涉外 ) 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游 ( 涉外 )
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 ,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饭店因设施设力求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一星级饭店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 级通知书后。不得进行旅游 ( 涉外 )
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八、申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一星、二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三十天内
,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六十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
知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有对一星、二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可
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六十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国家旅游局
有对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每年均须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交纳星级 评定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一星、二星级饭店按 1 元人民币 / 每间客房计交费用;三星级饭店按 3 元人民币 /
每间客房计交费用;四星、五星级饭店按 4 元人民币 / 每间客房计交费用。
十、附则
第三十三
条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饭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
各饭店接到星级通知书后,须在本饭店所有印刷品及宣传品上印制本饭店星级 标志。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其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于 1988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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