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 ||||||||||||||||||||||||||||||||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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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 |
最小净宽度 (m) |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
2.20 |
2.通道在两个平等柜台之间,如: |
|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
4m ,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通风方式 |
自然通风 |
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 |
系统通风空调 | ||
单面开窗 |
前面敞开 |
前后开窗 | |||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
2:1 |
2.5:1 |
4:1 |
5:1 |
不限 |
最小净高 (m) |
3.20 |
3.20 |
3.50 |
3.50 |
3.00 |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
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
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
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8
通道位置 |
最小净宽度(m) |
1. 通道在两个平行贺架之间,如: |
|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
|
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
3.80(4.20) |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
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
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11
通道名称 |
最小净宽度(m) |
1.主要通道 |
4.00(3.00),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1/15) |
2.次要通道 |
3.00(2.00) |
3.内部作业通道(按需要) |
1.80 |
注:①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②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
15m2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m2,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m2;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
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3.3.1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
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3.2条 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
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3.3.4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 |
净宽度(m) |
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 |
>0.30 |
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
0.70~1.25 |
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 |
1.50~1.80 |
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
>2.50 |
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
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3.6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
定。
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m2计。
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m2计。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3.5.1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
层。
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
地段;
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
业厅面积指标);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
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
台。
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m2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
于清扫的地面;
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
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
面积不宜小于12m2;
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m2(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
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m2(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
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第3.5.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 防 火
第4.1.1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4.1.2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4.1.3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4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4.1.6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
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
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7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第二节 疏 散
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4.2.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4.2.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第4.2.5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第4.2.6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
定。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
用水项目 |
用水量 |
饮用水 |
2~4L/人·d |
生活用水 |
20~30L/人·d |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
施。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第5.1.9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m2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
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湿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表5.2.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
≤32 |
32 |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
第5.2.5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2.5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表5.2.5
参数名称 |
夏季 |
冬季 | |
人工冷源 |
天然冷源 | ||
干球温度(℃) |
26~28 |
28~30 |
16~18 |
相对温度(%) |
55~65 |
65~80 |
30~50 |
平均风速(m/s) |
0.2~0.5 |
>0.5 |
0.1~0.3 |
CO2浓度(%) |
≯0.2 | ||
最小新风量(m3/人·h) |
8.5 |
第5.2.6条 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顶层宜取45~55dB(A),底层宜取50~60dB(A);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低时,采用下限允许值,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时,采用上限允许值。
第5.2.7条 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计算。
第5.2.8条 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货员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0.92。
第5.2.9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
第5.2.10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空气处理宜采用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曲式冷却器;冬季不应加湿。
第5.2.11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条 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风,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热风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50℃。
注:①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100~200W及橱窗为200~300W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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