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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伤亡惨重的悲剧决不能重演[图]

(2008-05-28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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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大地震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宿舍楼垮塌严重,是造成孩子们伤亡惨重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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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别哭,我去了天堂寄托了我们对遇难孩子们的哀思,但这已不是抗震救灾“雄起加油”的主旋律。对于死去的孩子,仅有哀思是不够的,面对为什么,垮塌的偏偏是学校?等等疑问,所以,非常赞同赵牧先生提出的有些债一定要清算,严惩对倒塌校舍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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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两个现象,1、香港慈善团体所建学校无一倒塌;香港慈善团体不会自己带队伍来建,只能说他们在建造过程中资金到位,质量标准把握严格;2、国资委正面回应国外记者提问:倒塌建筑若央企所建将做严肃处理。中小学校,尤其是偏远山区,有多少是央企所建?这暴露出严肃处理还会有一些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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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校舍现在属于我国建筑法管辖范围(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建筑法在工程质量的要求过于宽泛(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验收标准也比较笼统(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更为重要的是对违法责任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造成处罚往往难以到位,违法成本偏低。
  因此,本次地震中的中小学校校舍倒塌严重,追究谁的责任,怎么追究责任,是不是法律层面上的可操作性不强?或许我们在死亡学生的悲惨中表达了足够的义愤,但惩处的结果很可能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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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仅仅依靠一部通用的、总纲性质的、没有体现房屋建筑特殊要求的法律来实施对中小学校校舍进行管理,恐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包括处罚)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而且校舍建筑结构本身(教室+走廊)与普通办公楼、住宅等房屋相比有其特殊性(抗灾害力差),国家对于大型特殊工程单独立法也有过先例,所以,建议针对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单独立法,并制定详细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处罚标准,以减少或杜绝类似地震灾难中孩子们伤亡惨重的悲剧重演。
  当然,此次地震灾难中倒塌校舍的建设施工责任人必须严惩,否则不足以告慰孩子们的亡魂。义愤的人们可能要问,有法不依咋办?如此,俺也只能无奈地反问一句:追究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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