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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专业守则

(2009-07-16 12:46)

国际室内设计师联盟协会(IFI)设计师专业守则

----平面设计协会国际议会,工业设计协会国际议会及国际室内设计师联盟专业守则

 

约规目的

此约规目的旨在说明与设计惯例有关的国际道德规范和基本操守, 此约规并已广为平面设计协会国际议会, 工业设计协会国际议会及国际室內设计师联盟协会所接受.

定义

在此约规內设计师一词:

1包括

a.     平面设计师

b.    产品设计师

c.     室內设计师

2可解释作从事设计工作之个体不论受薪或个别设计师;或不论以何种形式从事设计工作单位。

会员团体及协会责任

平面设计协会国际议会, 工业设计协会国际议会及国际室內设计师联盟协会的任何会员,无论工作于任何国家,均遵守国际规约和当地的规约。

1设计师对社会的责任

a设计师应以其事业知识,推动社会急提高美学准则。

b设计师应以其专业知识,令生态环境能达至最佳平衡为责任。

c行为应跟其专业尊严及名誉相称

d不应作出与专业责任有抵触之行为

2设计师对客戶的责任

a应以其专业职责愿及客戶利益为本.

b在未有知会客戶前,不可同时为经营相同行业的客戶工作,若此为当地工作传统惯例则例外.

c在未得客戶同意前, 不可向外界泄露客戶所经营行业內的知识, 经营方针, 生产方法, 公司架构等资料, 並有责任约束属下员工将上资料保密.

3设计师对同野的责任

a不可利用割价或其他不平等的合作条款, 直接或间接取替其他设计师所承办的项目, 未有知会有关设计师前, 亦不可接受其他设计师正在进行的工作.

b不可毀坏同业声誉, 並且对同业的设计应给予中肯和公平的评价, 不应给予恶意的批评.

c不应盜用或协助客戶盜用他人设计资料.

4设计师酬劳

a不可为客戶工作而不收取任何費用, 非谋利或义务慈善机构则例外.

b在接受新任务前, 应详细向客戶解释任何有关费用计算的方法

c若因为某商品或服务而获取任何利益或回佣, 必须事前知会客戶或僱主.

d不可因为推荐其他设计师而收取任何介绍费.

5比赛

不可参加任何跟平面设计协会国际议会, 工业设计协会国际议会及国际室內设计师联盟协会以定下的条例不相符的比赛.

6宣传

a所有广告或宣传內容应与事实相符, 应对客戶及其同业公正, 兼备专业尊严.

b在与专业身份无抵触的情況下, 设计师方可让客戶使用其名字于广告或宣传刊物內.

c设计师不可将其名字联系与客戶已修改而跟原传意不符的设计作品上.

 

平面设计协会国际议会, 工业设计协会国际议会及国际室內设计师联盟协会共同编印.

 

 

文件于1983年在国际室内设计师联盟协会大会中采纳及于198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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