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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室內設計的管理

(2009-02-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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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而論,有關室內設計的管理,由於缺乏法源,將之納入建築法體系下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而目前從事此一行業的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這也是無法否認的事實,建築物室內設計裝修管理辦法的制訂應也是遷就現況的過渡時期的做法,但此管理辦法公布施行至今,既已發現諸多缺失與問題,實應記取經驗,針對這些缺失與問題,儘速謀求對策才是。「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先進國家的經驗與做法可供我們做為參考與借鏡。美、日兩國在此一領域的發展領先世界各國,而在管理制度及專業地位上,美國又勝日本一籌,因此,本研究將以美國為主要參考對象,而以日本為輔。
     
    
   美國是室內設計(interior design)的裝潢發源地。1904 年,出身紐約上層社會的Elsie de Wolfe 女士開風氣之先,將室內設計裝潢(interior decoration)當成一專業工作,開啟了一個室內設計全新的領域。同年,帕森思設計學校(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的前身紐約應用及美術學校(The New York School ofApplied and Fine Arts)首開室內裝潢課程,這是此一領域正式進入學術殿堂之始(Piotrowski, 1994: 4)。1927 年InteriorDesign 這個英文名詞首度出現,此一領域從此進入「室內設計」時代。室內設計公司發展至今,雖然前後時間不到百年,但在各專業團體的共同努力下,此一領域在美國已建立了相當完備的從室內設計養成到室內設計管理的一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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