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用户名:密码:记住登录名

心灵归宿

个人档案

黄艳飞


室内设计师

日志分类

最近访客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统计信息

博客:10 篇
评论:0
访问:正在读取...

日志

居住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2009-10-12 21:34)
标签:

  1.1 本导则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满足21世纪居住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促进
我国环境景观设计尽早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编制的。旨在指导设计单位和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正确掌握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和方法。通过导则的实施让广大城乡居民在更舒适、更优美、更健康
的环境中安居乐业,并为我国的相关规范的制定创造条件。

  1.2 本导则遵循国内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其他法规,并参考国外相关文献
资料编制的,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性。

  1.3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1.3.1 坚持社会性原则。赋予环境景观亲切宜人的艺术感召力,通过美化生活环境,体现社区文化,促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倡公共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

  1.3.2 坚持经济性原则。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注重节能、节材,注重合理使用土地
资源。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并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达到优良的性价比。

  1.3.3 坚持生态原则。应尽量保持现存的良好生态环境,改善原有的不良生态环境。提倡将先进的
生态技术运用到环境景观的塑造中去,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1.3.4 坚持地域性原则。应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
特征的空间环境,避免盲目移植。

  1.3.5 坚持历史性原则。要尊重历史,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对于历史保护地区的住区景观设计,更要注重整体的协调统一,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

  2 住区环境的综合营造

  2.1 总体环境

  2.1.1 环境景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要从场地的基本条件、
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动植物生长状况和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设计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2.1.2 依据住区的规模和建筑形态,从平面和空间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
观层次安排,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的优化,达到住区整体意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

  2.1.3 通过借景、组景、分景、添景多种手法,使住区内外环境协调。滨临城市河道的住区宜充分
利用自然水资源,设置亲水景观;临近公园或其他类型景观资源的住区,应有意识地留设景观视线通廊,
促成内外景观的交融;毗邻历史古迹保护区的住区应尊重历史景观,让珍贵的历史文脉溶于当今的景观
设计元素中,使其具有鲜明的个性,并为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

  2.2 光环境

  2.2.1 住区休闲空间应争取良好的采光环境,有助于居民的户外活动;在气候炎热地区,需考虑足
够的荫庇构筑物,以方便居民交往活动。

  2.2.2 选择硬质、软质材料时需考虑对光的不同反射程度,并用以调节室外居住空间受光面与背光
面的不同光线要求;住区小品设施设计时宜避免采用大面积的金属、玻璃等高反射性材料,减少住区光
污染;户外活动场地布置时,其朝向需考虑减少眩光。

  2.2.3 在满足基本照度要求的前提下,住区室外灯光设计应营造舒适、温和、安静、优雅的生活气
氛,不宜盲目强调灯光亮度;光线充足的住区宜利用日光产生的光影变化来形成外部空间的独特景观。

  2.3 通风环境

  2.3.1 住区住宅建筑的排列应有利于自然通风,不宜形成过于封闭的围合空间,做到疏密有致,通
透开敞。

  2.3.2 为调节住区内部通风排浊效果,应尽可能扩大绿化种植面积,适当增加水面面积,有利于调
节通风量的强弱。

  2.3.3 户外活动场的设置应根据当地不同季节的主导风向,并有意识地通过建筑、植物、景观设计
来疏导自然气流。

  2.3.4 住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宜达到二级。

  2.4 声环境

  2.4.1 城市住区的白天噪声允许值宜≤45dB,夜间噪声允许值宜≤40dB。靠近噪声污染源的住区应
通过设置隔音墙、人工筑坡、植物种植、水景造型、建筑屏障等进行防噪。

  2.4.2 住区环境设计中宜考虑用优美轻快的背景音乐来增强居住生活的情趣。

  2.5 温、湿度环境

  2.5.1 温度环境:环境景观配置对住区温度会产生较大影响。北方地区冬季要从保暖的角度考虑硬
质景观设计;南方地区夏季要从降温的角度考虑软质景观设计。

  2.5.2 湿度环境:通过景观水量调节和植物呼吸作用,使住区的相对湿度保持在30-60%。

  2.6 嗅觉环境

  2.6.1 住区内部应引进芬香类植物,排斥散发异味、臭味和引起过敏、感冒的植物。

  2.6.2必须避免废异物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在住区内设置垃圾收集装置,推广垃圾无毒处理方
式,防止垃圾及卫生设备气味的排放。

  2.7 视觉环境

  2.7.1 以视觉控制环境景观是一个重要而有效的设计方法,如对景、衬景、框景等设置景观视廊都
会产生特殊的视觉效果,由此而提升环境的景观价值。

  2.7.2 要综合研究视觉景观的多种元素组合,达到色彩适人、质感亲切、比例恰当、尺度适宜、韵
律优美的动态观赏和静态观赏效果。

  2.8 人文环境

  2.8.1 应十分重视保护当地的文物古迹,并对保留建筑物妥善修缮,发挥其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

  2.8.2 要重视对古树名树的保护,提倡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植,也不提倡从居住区外大量移入名
贵树种,造成树木存活率降低。

  2.8.3 保持地域原有的人文环境特征,发扬优秀的民间习俗,从中提炼代表性设计元素,创造出新
的景观场景,引导新的居住模式。

  2.9 建筑环境

  2.9.1 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空间组合、建筑造型等与整体景观环境的整合,并通过建筑自身形体的
高低组合变化和与住区内、外山水环境的结合,塑造具有个性特征和可识别性的住区整体景观。

  2.9.2 建筑外立面处理

  (1)形体。住区建筑的立面设计提倡简洁的线条和现代风格,并反映出个性特点。

  (2)材质。鼓励建筑设计中选用美观经济的新材料,通过材质变化及对比来丰富外立面。建筑底层
部分外墙处理宜细。外墙材料选择时需注重防水处理。

  (3)色彩。居住建筑宜以淡雅、明快为主。在景观单调处,可通过建筑外墙面的色彩变化或适宜的
壁画来丰富外部环境。

  (4)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应考虑室外设施的位置,保持住区景观的整体效果。

  3 景观设计分类

  3.1 分类原则

  本导则的景观设计分类是依居住区的居住功能特点和环境景观的组成元素而划分的,不同于狭义的
园林绿化,是以景观来塑造人的交往空间形态,突出了场所+景观的设计原则,具有概念明确,
简练实用的特点。有助于工程技术人员对居住区环境景观的总体把握和判断。

  3.2 设计元素

  景观设计元素是组成居住区环境景观的素材。本导则列出的景观设计元素仅是诸多素材中的常见部
分,其中一些重要的量化指标可作为设计参考依据。设计元素根据其不同特征分为:功能类元素、园艺
类元素和表象类元素。(详见下表)

  4 绿化种植景观

  4.1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
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
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注:居住区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
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同时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要求。
参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2 公共绿地指标

  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m2/
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m2/人。

  4.3 绿地率

  新区建设应≥30%;

  旧区改造宜≥25%;

  种植成活率≥98%。

  4.4 院落组团绿地

  其中: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
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4.5 绿化种植相关间距控制规定

  4.5.1 绿化植物栽植间距和绿化带最小宽度规定

  4.5.2 绿化带最小宽度规定

  4.5.3 绿化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最小间距的规定

  4.5.4 绿化植物与管线的最小间距

  4.6 道路交叉口植物布置规定

  道路交叉口处种植树木时,必须留出非植树区,以保证行车安全视距,即在该视野范围内不应栽植
高于1米的植物,而且不得妨碍交叉口路灯的照明,为交通安全创造良好条件。(见下表)

  4.7 植物配置

  4.7.1 植物配置的原则

  (1)适应绿化的功能要求,适应所在地区的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
强、易养护管理的植物,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

  (2)充分发挥植物的各种功能和观赏特点,合理配置,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构成多层
次的复合生态结构,达到人工配置的植物群落自然和谐。

  (3)植物品种的选择要在统一的基调上力求丰富多样。

  (4)要注重种植位置的选择,以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

  4.7.2 适用居住区种植的植物分为六类:乔木、灌木、藤本植物、草本植物、花卉及竹类。

  4.7.3 植物配置按形式分为规则式和自由式,配置组合基本有如下几种:

  4.8 植物组合的空间效果

  植物作为三维空间的实体,以各种方式交互形成多种空间效果,植物的高度和密度影响空间的塑造。(见下表)

  4.9 绿篱设置

  4.9.1 绿篱有组成边界、围合空间、分隔和遮挡场地的作用,也可作为雕塑小品的背景。

  4.9.2 绿篱以行列式密植植物为主,分为整形绿篱和自然绿篱。整形绿篱常用生长缓慢、分枝点
低、枝叶结构紧密的低矮灌乔木,适合人工修剪整形。自然绿篱选用植物体量则相对较高大。绿篱地上
生长空间要求一般高度为0.5-1.6m,宽度为0.5-1.8m

  4.9.3 绿篱树的行距和株距

  4.10 宅旁绿化

  4.10.1 宅旁绿地贴近居民,特别具有通达性和实用观赏性。宅旁绿地的种植应考虑建筑物的朝向
(如在华北地区,建筑物南面不宜种植过密,以致影响通风和采光)。在近窗不宜种高大灌木;而在建
筑物的西面,需要种高大阔叶乔木,对夏季降温有明显的效果。

  4.10.2 宅旁绿地应设计方便居民行走及滞留的适量硬质铺地,并配植耐践踏的草坪。荫影区宜种
植耐荫植物。

  4.11 隔离绿化

  4.11.1 居住区道路两侧应栽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减少交通造成的尘土、噪音及有害气体,
有利于沿街住宅室内保持安静和卫生。行道树应尽量选择枝冠水平伸展的乔木,起到遮阳降温作用。

  4.11.2 公共建筑与住宅之间应设置隔离绿地,多用乔木和灌木构成浓密的绿色屏障,以保持居住
区的安静,居住区内的垃圾站、锅炉房、变电站、变电箱等欠美观地区可用灌木或乔木加以隐蔽。

  4.12 架空空间绿化

  4.12.1 住宅底层架空广泛适用于南方亚热带气候区的住宅,利于居住院落的通风和小气候的调节,
方便居住者遮阳避雨,并起到绿化景观的相互渗透作用。

  4.12.2 架空层内宜种植耐荫性的花草灌木,局部不通风的地段可布置枯山水景观。

  4.12.3 架空层作为居住者在户外活动的半公共空间,可配置适量的活动和休闲设施。

  4.13 平台绿化

  4.13.1 平台绿化一般要结合地形特点及使用要求设计,平台下部分空间可作为停车库,辅助设备
用房、商场或活动健身场地等;平台上部空间作为安全美观的行人活动场所。要把握人流居中,绿地靠
的原则,即将人流限制在平台中部,以防止对平台首层居民的干扰,绿地靠窗设置,并种植一定数量的灌木和乔木,减少户外人员对室内居民的视线干扰。

  4.13.2 平台绿地应根据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及小气候条件进行种植设计, 要解决好排水和草木浇灌
问题,也要解决下部采光问题,可结合采光口或采光罩进行统一规划。

  4.13.3 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一般参考控制厚度见下表,对于较高大的树
木,可在平台上设置树池栽植。

  4.14 屋顶绿化

  4.14.1 建筑屋顶自然环境与地面有所不同,日照、温度、风力和空气成份等随建筑物高度而变化。

  (1)屋顶接受太阳辐射强,光照时间长,对植物生长有利。

  (2)温差变化大,夏季白天温度比地面高3-5,夜间又比地面低2-3;冬季屋面温度比地面高,
有利植物生长。

  (3)屋顶风力比地面大1-2级,对植物发育不利。

  (4)相对湿度比地面低10-20%,植物蒸腾作用强,更需保水。

  4.14.2 屋顶绿地分为坡屋面和平屋面绿化两种,应根据上述生态条件种植耐旱、耐移栽、生命力
强、抗风力强、外形较低矮的植物。坡屋面多选择贴伏状藤本或攀缘植物。平屋顶以种植观赏性较强的
花木为主,并适当配置水池、花架等小品,形成周边式和庭园式绿化。

  4.14.3 屋顶绿化数量和建筑小品放置位置,需经过荷载计算确定。考虑绿化的平屋顶荷载为
500-1000kg/m2
,为了减轻屋顶的荷载,栽培介质常用轻质材料按需要比例混合而成(如营养土、土屑、
蛭石等)。

  4.14.4 屋顶绿化可用人工浇灌,也可采用小型喷灌系统和低压滴灌系统。屋顶多采用屋面找坡,
设排水沟和排水管的方式解决排水问题,避免积水造成植物根系腐烂。

  4.15 停车场绿化

  车场的绿化景观可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及铺装。(见下表)

  4.16 古树名木保护

  4.16.1 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等
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是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
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古树名木是人类的财富,也是国家的活文物,一级古树名木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
古树名木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4.16.2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成行地带外绿树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m宽和树
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以内。

  (2)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
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3)保护维护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4)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国家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在绿化设计中要尽量发挥古树名木的文化历史价值的作用,丰富环境的文化内涵。

  5 道路景观

  5.1 景观功能

  5.1.1 道路作为车辆和人员的汇流途径,具有明确的导向性,道路两侧的环境景观应符合导向要
求,并达到步移景移的视觉效果。道路边的绿化种植及路面质地色彩的选择应具有韵律感和观赏性。

  5.1.2 在满足交通需求的同时,道路可形成重要的视线走廊,因此,要注意道路的对景和远景设
计,以强化视线集中的观景。

  5.1.3 休闲性人行道、园道两侧的绿化种植,要尽可能形成绿荫带,并串连花台、亭廊、水景、游
乐场等,形成休闲空间的有序展开,增强环境景观的层次。

  5.1.4 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道占人行道、院落车行道合并使用时,可设计成隐蔽式车道,即在4米幅
宽的消防车道内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草坪花卉,铺设人行步道,平日作为绿地使用,应急时供消防
车使用,有效地弱化了单纯消防车道的生硬感,提高了环境和景观效果。

  5.2 居住区道路宽度

  5.3 道路及绿地最大坡度

  5.4 路面分类及适用场地

  5.5 路缘石及边沟

  5.5.1 路缘石设置功能:确保行人安全,进行交通引导。保持水土,保护种植,区分路面铺装。

  5.5.2 路缘石可采用预制混凝土、砖、石料和合成树脂材料,高度为100-150mm为宜。

  5.5.3 区分路面的路缘,要求铺设高度整齐统一,局部可采用与路面材料相搭配的花砖或石料;绿
地与混凝土路面、花砖路面、石路面交界处可不设路缘;与沥青路面交界处应设路缘。

  5.5.4 边沟是用于道路或地面排水的,车行道排水多用带铁篦子的L形边沟和U形边沟;广场地面多
用蝶形状和缝形边沟;铺地砖的地面多用加装饰的边沟,要注重色彩的搭配;平面型边沟水篦格栅宽度
要参考排水量和排水坡度确定,一般采用250-300mm;缝型边沟一般缝隙不小于20mm

  5.6 道路车档、缆柱

  5.6.1 车档和缆柱是限制车辆通行和停放的路障设施,其造型设置地点应与道路的景观相协调。车
档和缆柱分为固定和可移动式的,固定车档可加锁由私人管理。

  5.6.2 车档材料一般采用钢管和不锈钢制作,高度为70cm左右;通常设计间距为60cm;但有轮椅和
其他残疾人用车地区,一般按90-120cm的间距设置,并在车档前后设置约150cm左右的平路,以便轮椅的
通行。

  5.6.3 缆柱分为有链条式和无链条式两种。缆柱可用铸铁、不锈钢、混凝土、石材等材料制作,缆
柱高度一般为40-50cm左右,可作为街道坐凳使用;缆柱间距宜为120cm左右。带链条的缆柱间距也可由
链条长度决定,一般不超过2m。缆柱链条可采用铁链、塑料链和粗麻绳制作。

  6 场所景观

  6.1 健身运动场

  6.1.1 居住小区的运动场所分为专用运动场和一般的健身运动场,小区的专用运动场多指网球场、
羽毛球场、门球场和室内外游泳场,这些运动场应按其技术要求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健身运动场应分
散在住区方便居民就近使用又不扰民的区域。不允许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穿越运动场地。

  6.1.2 健身运动场包括运动区和休息区。运动区应保证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地面宜选用平整防滑
适于运动的铺装材料,同时满足易清洗、耐磨、耐腐蚀的要求。室外健身器材要考虑老年人的使用特点,
要采取防跌倒措施。休息区布置在运动区周围,供健身运动的居民休息和存放物品。休息区宜种植遮阳
乔木,并设置适量的座椅。有条件的小区可设置直饮水装置(饮泉)。

  6.2 休闲广场

  6.2.1 休闲广场应设于住区的人流集散地(如中心区、主入口处),面积应根据住区规模和规划设
计要求确定,形式宜结合地方特色和建筑风格考虑。广场上应保证大部分面积有日照和遮风条件。

  6.2.2 广场周边宜种植适量庭荫树和休息座椅,为居民提供休息、活动、交往的设施,在不干扰邻
近居民休息的前提下保证适度的灯光照度。

  6.2.3 广场铺装以硬质材料为主,形式及色彩搭配应具有一定的图案感,不宜采用无防滑措施的光
面石材、地砖、玻璃等。广场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广场地面材料选择可参见5.4路面分类及
适用场地)

  6.3 游乐场

  6.3.1 儿童游乐场应该在景观绿地中划出固定的区域,一般均为开敞式。游乐场地必须阳光充足,
空气清洁,能避开强风的袭扰。应与住区的主要交通道路相隔一定距离,减少汽车噪声的影响并保障儿
童的安全。游乐场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儿童活动产生的嘈杂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离开居民窗户10m远为
宜。

  6.3.2 儿童游乐场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便于成人对儿童进行目光
监护。

  6.3.3 儿童游乐场设施的选择应能吸引和调动儿童参与游戏的热情,兼顾实用性与美观。色彩可鲜
艳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游戏器械选择和设计应尺度适宜,避免儿童被器械划伤或从高处跌落,可设
置保护栏、柔软地垫、警示牌等。

  6.3.4 居住区中心较具规模的游乐场附近应为儿童提供饮用水和游戏水,便于儿童饮用、冲洗和进
行筑沙游戏等。

  6.3.5 儿童游乐设施设计要点

  7 硬质景观

  7.1 雕塑小品

  7.1.1 硬质景观是相对种植绿化这类软质景观而确定的名称,泛指用质地较硬的材料组成的景观。
硬质景观主要包括雕塑小品、围墙/栅栏、挡墙、坡道、台阶及一些便民设施等。

  7.1.2 雕塑小品与周围环境共同塑造出一个完整的视觉形象,同时赋予景观空间环境以生气和主
题,通常以其小巧的格局、精美的造型来点缀空间,使空间诱人而富于意境,从而提高整体环境景观的
艺术境界。

  7.1.3 雕塑按使用功能分为纪念性、主题性、功能性与装饰性雕塑等。从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具象和
抽象,动态和静态雕塑等。

  7.1.4 雕塑在布局上一定要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恰如其分地确定雕塑的材质、色彩、体量、尺
度、题材、位置等,展示其整体美、协调美。

  应配合住区内建筑、道路、绿化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而设置,起到点缀、装饰和丰富景观的作用。
特殊场合的中心广场或主要公共建筑区域,可考虑主题性或纪念性雕塑。

  7.1.5 雕塑应具有时代感,要以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为主题,体现住区人文精神。以贴近人为原则,
切忌尺度超长过大。更不宜采用金属光泽的材料制作。

  7.2 便民设施

  7.2.1 居住区便民设施包括有音响设施、自行车架、饮水器、垃圾容器、座椅(具),以及书报
亭、公用电话、邮政信报箱等。

  便民设施应容易辨认,其选址应注意减少混乱且方便易达。

  在居住区内,宜将多种便民设施组合为一个较大单体,以节省户外空间和增强场所的视景特征。

  7.2.2 音响设施

  在居住区户外空间中,宜在距住宅单元较远地带设置小型音响设施,并适时地播放轻柔的背景音乐,以增强居住空间的轻松气氛。

  音响设计外形可结合景物元素设计。音箱高度应在0.4-0.8m之间为宜,保证声源能均匀扩放,无明
显强弱变化。音响放置位置一般应相对隐蔽。

  7.2.3 自行车架

  自行车在露天场所停放,应划分出专用场地并安装车架。自行车架分为槽式单元支架、管状支架和
装饰性单元支架,占地紧张的时候可采用双层自行车架,自行车架尺寸按下列尺寸制作。

  7.2.4 饮水器(饮泉)

  饮水器是居住区街道及公共场所为满足人的生理卫生要求经常设置的供水设施,同时也是街道上的
重要装点之一。

  饮水器分为悬挂式饮水设备、独立式饮水设备和雕塑式水龙头等。

  饮水器的高度宜在800mm左右,供儿童使用的饮水器高度宜在650mm左右,并应安装在高度100-200mm
左右的踏台上。

  饮水器的结构和高度还应考虑轮椅使用者的方便。

  7.2.5 垃圾容器

  (1)垃圾容器一般设在道路两侧和居住单元出入口附近的位置,其外观色彩及标志应符合垃圾分类
收集的要求。

  (2)垃圾容器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普通垃圾箱的规格为高60-80cm,宽50-60cm。放置在公共
广场的要求较大,高宜在90cm左右,直径不宜超过75cm

  (3)垃圾容器应选择美观与功能兼备、并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产品,要求坚固耐用,不易倾倒。一
般可采用不锈钢、木材、石材、混凝土、GRC、陶瓷材料制作。

  7.2.6 座椅(具)

  (1)座椅(具)是住区内提供人们休闲的不可缺少的设施,同时也可作为重要的装点景观进行设计。应结合环境规划来考虑座椅的造型和色彩,力争简洁适用。室外座椅(具)的选址应注重居民的休息和观景。

  (2)室外座椅(具)的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普通座面高38-40cm,座面宽40-45cm,标准长
度:单人椅60cm左右,双人椅120cm左右,3人椅180cm左右,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为100-110°为宜。

  (3)座椅(具)材料多为木材、石材、混凝土、陶瓷、金属、塑料等,应优先采用触感好的木材,
木材应作防腐处理,座椅转角处应作磨边倒角处理。

  7.3 信息标志

  7.3.1 居住区信息标志可分为4类:名称标志、环境标志、指示标志、警示标志。

  信息标志的位置应醒目,且不对行人交通及景观环境造成妨害。

  标志的色彩、造型设计应充分考虑其所在地区建筑、景观环境以及自身功能的需要。

  标志的用材应经久耐用,不易破损,方便维修。

  各种标志应确定统一的格调和背景色调以突出物业管理形象。

  7.3.2 居住区主要标志项目表

  7.4 栏杆/扶手

  7.4.1 栏杆具有拦阻功能,也是分隔空间的一个重要构件。设计时应结合不同的使用场所,首先要
充分考虑栏杆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其次要考虑栏杆的造型美,突出其功能性和装饰性。常用材料
有铸铁、铝合金、不锈钢、木材、竹子、混凝土等。

  7.4.2 栏杆大致分为以下3种:

  (1)矮栏杆,高度为30-40cm,不妨碍视线,多用于绿地边缘。也用于场地空间领域的划分。

  (2)高栏杆,高度在90cm左右,有较强的分隔与拦阻作用。

  (3)防护栏杆,高度在100-120cm以上,超过人的重心,以起防护围挡作用。一般设置在高台的边
缘,可使人产生安全感。

  7.4.3 扶手,设置在坡道、台阶两侧,高度为90cm左右,室外踏步级数超过了3级时必须设置扶手,
以方便老人和残障人使用。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设高度0.65m0.85m两道扶手。

  7.5 围栏/栅栏

  7.5.1 围栏、栅栏具有限入、防护、分界等多种功能,立面构造多为栅状和网状、透空和半透空等
几种形式。围栏一般采用铁制、钢制、木制、铝合金制、竹制等。栅栏竖杆的间距不应大于110mm

  7.5.2 围栏、栅栏设计高度

  7.6 挡土墙

  7.6.1 挡土墙的形式根据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经过结构设计确定。从结构形式分主要有重力式、半
重力式、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从形态上分有直墙式和坡面式。

  7.6.2 档土墙的外观质感由用材确定,直接影响到挡墙的景观效果。毛石和条石砌筑的挡土墙要注
重砌缝的交错排列方式和宽度;预制混凝土预制块挡土墙应设计出图案效果;嵌草皮的坡面上需铺上一
定厚度的种植土,并加入改善土壤保温性的材料,利于草根系的生长。

  7.6.3 常见挡土墙技术要求及适用场地

  7.6.4 挡土墙必须设置排水孔,一般为3m2设一个直径75mm的排水孔,墙内宜敷设渗水管,防止墙
体内存水。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必须设伸缩缝,配筋墙体每30m设一道无筋墙体每10m设一道。

  7.7 坡道

  7.7.1 坡道是交通和绿化系统中重要的设计元素之一,直接影响到使用和感观效果。居住区道路最
大纵坡不应大于8%;园路不应大于4%;自行车专用道路最大纵坡控制在5%以内;轮椅坡道一般为6%;
最大不超过8.5%,并采用防滑路面;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

  7.7.2 坡度的视觉感受与适用场所

  7.7.3 园路、人行道坡道宽一般为1.2m,但考虑到轮椅的通行,可设定为1.5m以上,有轮椅交错的
地方其宽度应达到1.8m

  7.8 台阶

  7.8.1 台阶在园林设计中起到不同高程之间的连接作用和引导视线的作用,可丰富空间的层次感,
尤其是高差较大的台阶会形成不同的近景和远景的效果。

  7.8.2 台阶的踏步高度(h)和宽度(b)是决定台阶舒适性的主要参数,两者的关系如下:
2h+b=60-6cm
为宜,一般室外踏步高度设计为12cm-16cm,踏步宽度30cm-35cm,低于10cm的高差,不宜设
置台阶,可以考虑做成坡道。

  7.8.3 台阶长度超过3米或需改变攀登方向的地方,应在中间设置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大于1.2m
台阶坡度一般控制在1/4-1/7范围内,踏面应做防滑处理,并保持1%的排水坡度。

  7.8.4 为了方便晚间人们行走,台阶附近应设照明装置,人员集中的场所可在台阶踏步上暗装地灯。

  7.8.5 过水台阶和跌流台阶的阶高可依据水流效果确定,同时也要考虑儿童进入时的防滑处理。

  7.9 种植容器

  7.9.1 花盆

  (1)花盆是景观设计中传统种植器的一种形式。花盆具有可移动性和可组合性,能巧妙地点缀环
境,烘托气氛。花盆的尺寸应适合所栽种植物的生长特性,有利于根茎的发育,一般可按以下标准选
择:花草类盆深20cm以上,灌木类盆深40cm以上,中木类盆深45cm以上。

  (2)花盆用材,应具备有一定的吸水保温能力,不易引起盆内过热和干燥。花盆可独立摆放,也
可成套摆放,采用模数化设计能够使单体组合成整体,形成大花坛。

  (3)花盆用栽培土,应具有保湿性、渗水性和蓄肥性,其上部可铺撒树皮屑作覆盖层,起到保湿
装饰作用。

  7.9.2 树池/树池箅

  (1)树池是树木移植时根球(根钵)的所需空间,一般由树高、树径、根系的大小所决定。

  树池深度至少深于树根球以下250mm

  树池箅是树木根部的保护装置,它既可保护树木根部免受践踏,又便于雨水的渗透和步行人的安全。

  (2)树池箅应选择能渗水的石材、卵石、砾石等天然材料,也可选择具有图案拼装的人工预制材
料,如铸铁、混凝土、塑料等,这些护树面层宜做成格栅装,并能承受一般的车辆荷载。

  7.9.3 树池及树池箅选用表

  7.10 入口造型

  7.10.1 居住区入口的空间形态应具有一定的开敞性,入口标志性造型(如门廊、门架、门柱、门
洞等)应与居住区整体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避免盲目追求豪华和气派。应根据住区规模和周围环境
特点确定入口标志造型的体量尺度,达到新颖简单、轻巧美观的要求。同时要考虑与保安值班等用房的
形体关系,构成有机的景观组合。

  7.10.2 住宅单元入口是住宅区内体现院落特色的重要部位,入口造型设计(如门头、门廊、连接单元之间的连廊)除了功能要求外,还要突出装饰性和可识别性。要考虑安防、照明设备的位置和与无障碍坡道之间的相互关系,达到色彩和材质上的统一。所用建筑材料应具有易清洗不易碰损等特点。

  8 水景景观

  水景景观以水为主。水景设计应结合场地气候、地形及水源条件。南方干热地区应尽可能为居住区居
民提供亲水环境,北方地区在设计不结冰期的水景时,还必须考虑结冰期的枯水景观。

  8.1 自然水景

  8.1.1 自然水景与海、河、江、湖、溪相关联。这类水景设计必须服从原有自然生态景观,自然水
景线与局部环境水体的空间关系,正确利用借景、对景等手法,充分发挥自然条件,形成的纵向景观、
横向景观和鸟瞰景观。应能融和居住区内部和外部的景观元素,创造出新的亲水居住型态。

  8.1.2 自然水景的构成元素

  8.1.3 驳岸

  (1)驳岸是亲水景观中应重点处理的部位。驳岸与水线形成的连续景观线是否能与环境相协调,不
但取决于驳岸与水面间的高差关系,还取决于驳岸的类型及用材的选择。驳岸类型列表如下:

  (2)对居住区中的沿水驳岸(池岸),无论规模大小,无论是规则几何式驳岸(池岸)还是不规则
驳岸(池岸),驳岸的高度,水的深浅设计都应满足人的亲水性要求,驳岸(池岸)尽可能贴近水面,
以人手能触摸到水为最佳。亲水环境中的其他设施(如水上平台、汀步、栈桥、栏索等),也应以人与
水体的尺度关系为基准进行设计。

  8.1.4 景观桥

  (1)桥在自然水景和人工水景中都起到不可缺少的景观作用,其功能作用主要有:形成交通跨越
点;横向分割河流和水面空间;形成地区标志物和视线集合点;眺望河流和水面的良好观景场所,其独
特的造型具有自身的艺术价值。

  (2)景观桥分为钢制桥、混凝土桥、拱桥、原木桥、锯材木桥、仿木桥、吊桥等。居住区一般采用
木桥、仿木桥和石拱桥为主,体量不宜过大,应追求自然简洁,精工细做。

  8.1.5 木栈道

  (1)邻水木栈道为人们提供了行走、休息、观景和交流的多功能场所。由于木板材料具有一定的弹
性和粗朴的质感,因此行走其上比一般石铺砖砌的栈道更为舒适。多用于要求较高的居住环境中。

  (2)木栈道由表面平铺的面板(或密集排列的木条)和木方架空层两部分组成。木面板常用桉木、
柚木、冷杉木、松木等木材,其厚度要根据下部木架空层的支撑点间距而定,一般为35cm厚,板宽一
般为1020cm之间,板与板之间宜留出35mm宽的缝隙。不应采用企口拼接方式。面板不应直接铺在地
面上,下部要有至少2cm的架空层,以避免雨水的浸泡,保持木材底部的干燥通风。设在水面上的架空层
其木方的断面选用要经计算确定。

  (3)木栈道所用木料必须进行严格的防腐和干燥处理。为了保持木质的本色和增强耐久性,用材在
使用前应浸泡在透明的防腐液中615天,然后进行烘干或自然干燥,使含水量不大于8%,以确保在长
期使用中不产生变形。个别地区由于条件所限,也可采用涂刷桐油和防腐剂的方式进行防腐处理。

  (4)连接和固定木板和木方的金属配件(如镙栓、支架等)应采用不锈钢或镀锌材料制作。

  8.2 庭院水景

  8.2.1 庭院水景通常为人工化水景为多。根据庭院空间的不同,采取多种手法进行引水造景(如叠
水、溪流、瀑布、涉水池等),在场地中有自然水体的景观要保留利用,进行综合设计,使自然水景与
人工水景融为一体。

  8.2.2 庭院水景设计要借助水的动态效果营造充满活力的居住氛围。水景效果特点如下表:

  8.2.3 瀑布跌水

  (1)瀑布按其跌落形式分为滑落式、阶梯式、幕布式、丝带式等多种,并模仿自然景观,采用天然
石材或仿石材设置瀑布的背景和引导水的流向(如景石、分流石、承瀑石等),考虑到观赏效果,不宜采
用平整饰面的白色花岗石作为落水墙体。为了确保瀑布沿墙体、山体平稳滑落,应对落水口处山石作卷边
处理,或对墙面作坡面处理。

  (2)瀑布因其水量不同,会产生不同视觉、听觉效果,因此,落水口的水流量和落水高差的控制成
为设计的关键参数,居住区内的人工瀑布落差宜在1m以下。

  (3)跌水是呈阶梯式的多级跌落瀑布,其梯级宽高比宜32-11之间,梯面宽度宜在0.3-1.0m
间。

  8.2.4 溪流

  (1)溪流的形态应根据环境条件、水量、流速、水深、水面宽和所用材料进行合理的设计。溪流分
可涉入式和不可涉入式两种。可涉入式溪流的水深应小于0.3m,以防止儿童溺水,同时水底应做防滑处
理。可供儿童嬉水的溪流,应安装水循环和过滤装置。不可涉入式溪流宜种养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水生
动植物,增强观赏性和趣味性。

  (2)溪流配以山石可充分展现其自然风格,石景在溪流中所起到的景观效果列表如下:

  (3)溪流的坡度应根据地理条件及排水要求而定。普通溪流的坡度宜为0.5%,急流处为3%左右,
缓流处不超过1%。溪流宽度宜在1-2m,水深一般为0.3-1m左右,超过0.4m时,应在溪流边采取防护措施
(如石栏、木栏、矮墙等)。为了使居住区内环境景观在视觉上更为开阔,可适当增大宽度或使溪流蜿
蜒曲折。溪流水岸宜采用散石和块石,并与水生或湿地植物的配置相结合,减少人工造景的痕迹。

  8.2.5 生态水池/涉水池

  (1)生态水池是适于水下动植物生长,又能美化环境、调节小气候供人观赏的水景。在居住区里的
生态水池多饲养观赏鱼虫和习水性植物(如鱼草、芦苇、荷花、莲花等),营造动物和植物互生互养的
生态环境。

  (2)水池的深度应根据饲养鱼的种类、数量和水草在水下生存的深度而确定。一般在0.3-1.5m,为
了防止陆上动物的侵扰,池边平面与水面需保证有015m的高差。水池壁与池底需平整以免伤鱼。池壁
与池底以深色为佳。不足0.3m的浅水池,池底可做艺术处理,显示水的清澈透明。池底与池畔宜设隔水
层,池底隔水层上覆盖0.3-0.5m厚土,种植水草。

  (3)涉水池

  涉水池可分水面下涉水和水面上涉水两种。水面下涉水主要用于儿童嬉水,其深度不得超过0.3m
池底必须进行防滑处理,不能种植苔藻类植物。水面上涉水主要用于跨越水面,应设置安全可靠的踏步
平台和踏步石(汀步),面积不小于0.4×0.4m,并满足连续跨越的要求。上述两种涉水方式应设水质过
滤装置,保持水的清洁,以防儿童误饮池水。

  8.3 泳池水景

  8.3.1 泳池水景以静为主,营造一个让居住者在心理和体能上的放松环境,同时突出人的参与性特
征(如游泳池、水上乐园、海滨浴场等)。居住区内设置的露天泳池不仅是锻炼身体和游乐的场所,也
是邻里之间的重要交往场所。泳池的造型和水面也极具观赏价值。

  8.3.2 游泳池

  (1)居住区泳池设计必须符合游泳池设计的相关规定。泳池平面不宜做成正规比赛用池,池边尽可
能采用优美的曲线,以加强水的动感。泳池根据功能需要尽可能分为儿童泳池和成人泳池,儿童泳池深
度为0.6-0.9m为宜,成人泳池为1.2-2m。儿童池与成人池可统一考虑设计,一般将儿童池放在较高位置,
水经阶梯式或斜坡式跌水流入成人泳池,既保证了安全又可丰富泳池的造型。

  (2)池岸必须作圆角处理,铺设软质渗水地面或防滑地砖。泳池周围多种灌木和乔木,并提供休息
和遮阳设施,有条件的小区可设计更衣室和供野餐的设备及区域。

  8.3.3 人工海滩浅水池

  人工海滩浅水池主要让人领略日光浴的锻炼。池底基层上多铺白色细砂,坡度由浅至深,一般为
0.2-0.6m
之间,驳岸需做成缓坡,以木桩固定细砂,水池附近应设计冲砂池,以便于更衣。

  8.4 装饰水景

  8.4.1 装饰水景不附带其他功能,起到赏心悦目,烘托环境的作用,这种水景往往构成环境景观的
中心。装饰水景是通过人工对水流的控制(如排列、疏密、粗细、高低、大小、时间差等)达到艺术效
果,并借助音乐和灯光的变化产生视觉上的冲击,进一步展示水体的活力和动态美,满足人的亲水要求。

  8.4.2 喷泉

  (1)喷泉是完全靠设备制造出的水量,对水的射流控制是关键环节,采用不同的手法进行组合,会
出现多姿多彩的变化形态。

  (2)喷泉景观的分类和适用场所

  8.4.3 倒影池

  (1)光和水的互相作用是水景景观的精华所在,倒影池就是利用光影在水面形成的倒影,扩大视觉
空间,丰富景物的空间层次,增加景观的美感。倒影池极具装饰性,可做的十分精致,无论水池大小都
能产生特殊的借景效果,花草、树木、小品、岩石前都可设置倒影池。

  (2)倒影池的设计首先要保证池水一直处于平静状态,尽可能避免风的干扰。其次是池底要采用黑
色和深绿色材料铺装(如黑色塑料、沥青胶泥、黑色面砖等),以增强水的镜面效果。

  8.5 景观用水

  8.5.1 给水排水

  (1)景观给水一般用水点较分散,高程变化较大,通常采用树枝式管网和环状式管网布置。管网干
管尽可能靠近供水点和水量调节设施,干管应避开道路(包括人行路)铺设,一般不超出绿化用地范围。

  (2)要充分利用地形,采取拦、阻、蓄、分、导等方式进行有效地排水,并考虑土壤对水分的吸
收,注重保水保湿,利于植物的生长。与天然河渠相通的排水口,必须高于最高水位控制线,防止出现
倒灌现象。

  (3)给排水管宜用UPVC管,有条件的则采用铜管和不锈钢管给水管,优先选用离心式水泵,采用潜
水泵的必须严防绝缘破坏导致水体带电。

  8.5.2 浇灌水方式

  (1)对面积较小的绿化种植区和行道树使用人工洒水灌溉。

  (2)对面积较大的绿化种植区通常使用移动式喷灌系统和固定喷灌系统。

  (3)对人工地基的栽植地面(如屋顶、平台)宜使用高效节能的滴灌系统。

  8.5.3 水位控制。景观水位控制直接关系到造景效果,尤其对于喷射式水景更为敏感。在进行设计
时,应考虑设置可靠的自动补水装置和溢流管路。较好的作法是采用独立的水位平衡水池和液压式水位
控制阀,用联通管与水景水池连接。溢流管路应设置在水位平衡井中,保证景观水位的升降和射流的变
化。

  8.5.4 水体净化

  (1)居住区水景的水质要求主要是确保景观性(如水的透明度、色度和浊度)和功能性(如养鱼、
戏水等)。水景水处理的方法通常有: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3种。

  (2)水处理分类和工艺原理

  9 庇护性景观

  9.1 概念

  (1)庇护性景观构筑物是住区中重要的交往空间,是居民户外活动的集散点,既有开放性,又有遮
蔽性。主要包括亭、廊、棚架、膜结构等。

  (2)庇护性景观构筑物应邻近居民主要步行活动路线布置,易于通达。并作为一个景观点在视觉效
果上加以认真推敲,确定其体量大小。

  9.2 亭

  9.2.1 亭是供人休息、遮荫、避雨的建筑,个别属于纪念性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亭的形式、尺寸、
色彩、题材等应与所在居住区景观相适应、协调。亭的高度宜在2.4-3m,宽度宜在2.4-3.6m,立柱间距
宜在3m左右。木制凉亭应选用经过防腐处理的耐久性强的木材。

  9.2.2 亭的形式和特点

  9.3 廊

  9.3.1 廊以有顶盖为主,可分为单层廊、双层廊和多层廊。

  廊具有引导人流,引导视线,连接景观节点和供人休息的功能,其造型和长度也形成了自身有韵律
感的连续景观效果。廊与景墙、花墙相结合增加了观赏价值和文化内涵。

  9.3.2 廊的宽度和高度设定应按人的尺度比例关系加以控制,避免过宽过高,一般高度宜在
2.2-2.5m
之间,宽度宜在1.8-2.5m之间。居住区内建筑与建筑之间的连廊尺度控制必须与主体建筑相适
应。

  9.3.3 柱廊是以柱构成的廊式空间,是一个既有开放性,又有限定性的空间,能增加环境景观的层
次感。柱廊一般无顶盖或在柱头上加设装饰构架,靠柱子的排列产生效果,柱间距较大,纵列间距4-6m
为宜,横列间距6-8m为宜,柱廊多用于广场、居住区主入口处。

  9.4 棚架

  9.4.1 棚架有分隔空间、连接景点、引导视线的作用,由于棚架顶部由植物覆盖而产生庇护作用,
同时减少太阳对人的热幅射。有遮雨功能的棚架,可局部采用玻璃和透光塑料覆盖。适用于棚架的植物
多为藤本植物。

  9.4.2 棚架形式可分为门式、悬臂式和组合式。棚架高宜2.2-2.5m,宽宜2.5-4m,长度宜5-10m
立柱间距2.4-2.7m

  棚架下应设置供休息用的椅凳。

  9.5 膜结构

  9.5.1 张拉膜结构由于其材料的特殊性,能塑造出轻巧多变、优雅飘逸的建筑形态。作为标志建
筑,应用于居住区的入口与广场上;作为遮阳庇护建筑,应用于露天平台、水池区域;作为建筑小品,
应用于绿地中心、河湖附近及休闲场所。联体膜结构可模拟风帆海浪形成起伏的建筑轮廓线。

  9.5.2 居住区内的膜结构设计应适应周围环境空间的要求,不宜做的过于夸张,位置选择需避开消
防通道。膜结构的悬索拉线埋点要隐蔽并远离人流活动区。

  9.5.3 必须重视膜结构的前景和背景设计。膜结构一般为银白反光色,醒目鲜明,因此要以蓝天、
较高的绿树,或颜色偏冷偏暖的建筑物为背景,形成较强烈的对比。前景要留出较开阔的场地,并设计
水面,突出其倒影效果。如结合泛光照明可营造出富于想象力的夜景。

  10 模拟化景观

  10.1 概念

  模拟化景观是现代造园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替代材料模仿真实材料,以人工造景模仿自然
景观,以凝固模仿流动,是对自然景观的提炼和补充,运用得当会超越自然景观的局限,达到特有的景
观效果。

  10.2 模拟景观分类及设计要点

  11 高视点景观

  11.1 概念

  随着居住区密度的增加,住宅楼的层数也愈建愈多,居住者在很大程度上都处在由高点向下观景的
位置,即形成高视点景观。这种设计不但要考虑地面景观序列沿水平方向展开,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垂直
方面的景观序列和特有的视觉效果。

  11.2 设计要点

  11.2.1 高视点景观平面设计强调悦目和形式美,大致可分为两种布局。

  (1)图案布局。具有明显的轴线、对称关系和几何形状,通过基地上的道路、花卉、绿化种植物及
硬铺装等组合而成,突出韵律及节奏感。

  (2)自由布局。无明显的轴线和几何图案,通过基地上的园路、绿化种植、水面等组成(如高尔夫
球练习场),突出场地的自然化。

  11.2.2 在点线面的布置上,高视点设计尽少地采用点和线,更多地强调面,即色块和色调的对比。色块,由草坪色、水面色、铺地色、植物覆盖色等组成,相互之间需搭配合理,并以大色块为主,色块轮廓尽可能清晰。

  11.2.3 植物搭配要突出疏密之间的对比。种植物应形成簇团状,不宜散点布置。草坪和辅地作为
树木的背景要求显露出一定比例的面积,不宜采用灌木和乔木进行大面积覆盖。树木在光照下形成的荫
影轮廓应能较完整地投在草坪上。

  11.2.4 水面在高视点设计中占重要地位,只有在高点上才能看到水体的全貌或水池的优美造型。
因而要对水池和泳池的底部色彩和图案进行精心地艺术处理(如贴反光片或勾画出海洋动物形象),充
分发挥水的光感和动感,给人以意境之美。

  11.2.5 视线之内的屋顶、平台(如亭、廊等)必须进行色彩处理遮盖(如盖有色瓦或绿化),改
善其视觉效果。基地内的活动场所(如儿童游乐场、运动场等)的地面铺装要求做色彩处理。

  12 照明景观

  12.1 概念

  12.1.1 居住区室外景观照明的目的主要有4个方面:(1)增强对物体的辨别性;(2)提高夜间出
行的安全度;(3)保证居民晚间活动的正常开展;(4)营造环境氛围。

  12.1.2 照明作为景观素材进行设计,既要符合夜间使用功能,又要考虑白天的造景效果,必须设
计或选择造型优美别致的灯具,使之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12.2 照明分类及适用场所

  13 景观绿化种植物分类选用表

  13.1 常见绿化树种分类表

  13.2 常用树木选用表

  13.3 常用草花选用表

  参 考 文 献

  1、日本土木学会编《滨水景观设计》,孙逸增译,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11月版。

  2、阿伦·布兰克(英)著《园林景观构造及细部设计》,罗福午、徐钟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2
10月版。

  3、丰田幸夫(日)著《风景建筑小品设计图集》,黎雪梅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6月版。

  4、尼古拉斯·T·丹尼斯(美)、凯尔·D·布郎(美)著《景观设计师便携手册》,刘玉杰、吉庆
萍、俞孔坚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10月。

  5、迈克尔··特尔伍德(英)著《景观细部图集》,李世芬、杨坤、徐毓译,大连理工大学出版
社、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8月。

  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7、《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部分),计划出版社20033月。

  主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风景科学研究所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鑫禾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外建筑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编  著:刘滨谊、孙克放、姚雪艳、何春晖、罗 洁、田灵江、唐 亮、刘 骅、李朝俊、石有环、

       韩 全、祖一铭、李浩杰、

  编  审:沈建忠、梁小青、孙克放、田灵江、罗 洁


ynosynos3I5
 

发贴: 945
  2004-09-02 12:21
         

--------------------------------------------------------------------------------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 214—2003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 214—2003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
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
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
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
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
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
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
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5.6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5.7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
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 1.50 3.50 0.50
通讯电缆
1.50 3.50 0.50
1.50 2.00 --
1.50 3.00 --
排水盲沟
1.00 3.00 --
消防笼头
1.20 2.00 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0 1.00
热力管
2.00 5.0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
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 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
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 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
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
2.00 2.0 --
1.00 3.00 0.50
5.0 5.00 1.50
2.00 5.0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
排水明沟
1.00 1.00 0.5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
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 cm
5.9.2
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 m
5.9.3
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
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6.1
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
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 48-92要求执行。
6.3
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6.3.1
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
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3.3
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6.4
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6.5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6.6
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6.7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6.7.1
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 m10 m以外。
6.7.2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6.7.3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6.7.4
绿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7.5
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2.2m。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45%以上。
6.8
绿地内建筑物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设计以及绿地内各类用地指标,必须按照CJJ 48-92要求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
小区游园内一般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的铺装场地和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园亭、花架、坐椅等。
6.8.2
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一般不设置主要用于景观的夜景照明。
6.8.3
绿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6.9
作为开放式绿地进行设计的宅间绿地除符合CJJ 48-92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9.1
以绿化为主,功能上只应满足居民的简单活动和休息,布局灵活,设施合理。不宜安排过多的内容。一般不宜设置游戏、健身设施等。
6.9.2
宅间绿地设置的活动休息场地,应有不少于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7.1
封闭式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主要功能是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原则上不具有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的功能。
7.2
封闭式绿地以植物种植为主,发挥降温增湿、安全防护、美化环境的作用。
7.3
宅前道路不应在绿地中穿行,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入口一侧,使宅间绿地能够集中布置。
7.4
宅间绿地种植的乔、灌木应选择抗逆性强、生态效益明显、管理便利的种类。
7.5
建筑基础绿地设计
7.5.1
应根据不同朝向和使用性质布置。建筑朝阴面首层住户的窗前,一般宜布置宽度大于2.0m的防护性绿带,宜种植耐荫、抗寒植物。
7.5.2
住宅建筑山墙旁基础绿地应根据现状条件,充分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风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
7.5.3
所有住宅建筑和公用建筑周边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倡垂直绿化。
7.5.4
居住区用地内高于1.0 m的各种隔离围墙或栏杆,提倡进行垂直绿化,宜种植观赏价值较高的攀缘植物。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8.1
居住区道路绿化设计
8.1.1
道路绿化应选择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种类。
8.1.2
有人行步道的道路两侧一般应栽植至少一行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行道树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8.1.2.1
应选择冠大荫浓、树干通直、养护管理便利的落叶乔木。
8.1.2.2
行道树的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株行距应控制在5 m7 m之间。
8.1.2.3
行道树下也可设计连续绿带,绿带宽度应大于1.2 m,植物配置宜采取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
8.1.3
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同一路段应有统一的绿化形式;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应有所变化。
8.1.4
小区道路转弯处半径15 m内要保证视线通透,种植灌木时高度应小于0.6 m,其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8.1.5
人行步道全部铺装时所留树池,内径不应小于1.2 m×l.2 m
8.1.6
居住区内行道树的位置应避免与主要道路路灯和架空线路的位置、高度相互干扰。在特殊情况下应分别采取技术措施。
8.2
居住区停车场绿化设计
8.2.1
居住区停车场绿化是指居住用地中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用地内的绿化。
8.2.2
居住区停车场绿化包括停车场周边隔离防护绿地和车位间隔绿带,宽度均应大于1.2m
8.2.3
除用于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指标的停车场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
8.2.4
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8.2.5
停车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8.2.5.2
庇荫乔木分枝点高度的标准:
8.2.5.2.1
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4.0 m
8.2.5.2.2
小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2.5 m
8.2.5.2.3
自行车停车场应大于2.2 m
8.2.5.3
停车场内其他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2 m,池壁高度应大于20 c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A
(资料性附录)

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
园林树木
重点树种 落叶乔木:银杏()、毛白杨()、垂柳()、旱柳()、馒头柳()、槐树、刺槐、臭椿、栾树、绒毛白蜡、毛泡桐
常绿乔木:油松、白皮松、桧柏

落叶灌木:珍珠梅、丰花月季、榆叶梅、黄刺玫、碧桃、木槿、紫薇、迎春、连翘、紫丁香、金银

常绿灌木:锦熟黄杨、大叶黄杨、砂地柏
一般树种 落叶乔木:金丝垂柳、胡桃、榉树、青檀、玉兰、二乔玉兰、杂交马褂木、杜仲、海棠花、紫叶李、樱花、山桃、五叶槐、龙爪槐、红花刺槐、元宝枫、七叶树、柿树、美国白蜡、车梁木
常绿乔木:白、青、扫帚油松、华山松、雪松、樟子松、蜀桧、龙柏、西安桧、金塔柏、侧柏、圆枝侧柏
落叶灌木:紫叶小檗、太平花、贴梗海棠、棣棠、蔷薇类、紫荆、玫瑰、齿叶白鹃梅、紫叶矮樱、水子、黄栌、花石榴、红瑞木、裂叶丁香、小叶丁香、欧洲丁香、蓝丁香、金叶女贞、金边女贞、海仙花、锦带花、红王子锦带、扶芳藤、胶东卫矛、猬实、糯米条、香荚、海州常山
常绿灌木:金叶桧、万峰桧、粉柏、千头柏、洒金千头柏、朝鲜黄杨、雀舌黄杨
宿根花卉

适于花坛
的花卉 重点花卉:假龙头、八宝景天、大花萱草、早小菊类、日本小菊、地被菊、鸢尾类、天蓝绣球
一般花卉:大花秋葵、常夏石竹、石竹、瞿麦、剪秋萝
适于花丛、花境的花卉 蜀葵、蛇鞭菊、金光菊、天人菊、大花金鸡菊、黑心菊、大滨菊、火炬花、马蔺、玉簪类

草坪地被植物

重点草种 草地早熟禾、高羊茅、野牛草
一般草种和地被 结缕草、大羊胡子草、崂峪苔草、麦冬、白三叶、小冠花、垂盆草、二月兰、紫花地丁、蛇莓(小面积种植)、甘野菊(墙边、石头边等处种植)、连钱草、葡枝毛茛
1
重点树种:是指适应性强,少病虫害,栽培管理简便,易于大树移栽,应用效果好的常见植物。可作为城市绿化骨干植物应用。
2
)一般树种:是指应用中适当搭配选择的植物。

B
(资料性附录)

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
植物材料 园林应用 栽培管理要点
木本植物
中国地锦 落叶藤本,耐阴,抗性强 围栏、坡地、花架、假山、墙垣 0.5 m ~1.0m 植于建筑物墙体北侧、东侧
五叶地锦 落叶藤本,喜光略耐阴,抗性强 围栏、坡地、花架、假山、墙垣 0.5 m ~1.0m 注意及时牵引
美国凌霄 落叶藤本,喜光,耐阴,忌涝,越冬能力强,气生根 围栏、花架、假山、墙垣 0.5 m ~1.0m 苗期须置于半阴处,每月施肥1~2
金银花 常绿或半常绿缠绕藤本,喜光,耐阴,耐旱,忌涝 围栏、花架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紫藤 落叶藤本,喜光略耐阴,耐寒抗旱 花架、山石 1.5 m ~2.0m 定植后设立支架,生长期施肥2~3
苦皮藤
落叶藤本,喜光耐半阴,抗性强,生长旺盛。花期4~6月,果期9~11月。树皮或茎皮含苦质,可杀虫灭菌 围栏、花架、墙垣、山石 0.5 m ~1.0m 栽植后须设置支架或依附物
扶芳藤 常绿藤本,不定根,攀附性强,生长快,喜光,耐阴,较耐寒。 山石、墙垣 0.5 m ~1.0m 植于背风向阳处
小叶扶芳藤 常绿藤本,不定根多,生长较慢。喜光,耐阴,耐寒性强。地被、护坡亦可。 山石、墙垣 0.5 m ~1.0m 植于背风向阳处
花蓼 落叶藤本,喜光,耐阴,抗性强 围栏、坡地、花架 0.5 m ~1.0m 枝条50cm长时,需稍加牵引
南蛇藤 落叶藤本,喜光,耐半阴,抗性强。 围栏、花架、墙垣、山石 0.5 m ~1.0m 栽植后须设置支架或依附物
葛藤 落叶藤本,喜光略耐阴,抗性强 围栏、坡地、花架 0.5 m ~1.0m 植于背风向阳处或稍加保护越冬
葡萄 落叶大藤本,喜光,喜干燥及夏季高温 棚架 1.5 m ~2.0m 保持通风透光,土壤肥沃
三叶木通 落叶藤本,喜光略耐阴 围栏、花架 0.5 m ~1.0m 修剪时注意保留花枝
蛇葡萄 落叶藤本,抗性强 围栏、坡地、花架 0.5 m ~1.0m 生长迅速,注意修剪
中华猕猴桃 落叶藤本,喜光较耐阴 棚架 0.5 m ~1.0m 幼苗须保护越冬
杠柳 落叶缠绕藤本,抗性极强 围栏、坡地、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木香 常绿藤本,喜光,怕寒 花架 0.5 m ~1.0m 植于背风向阳处
窄叶络石
(石血) 耐阴,适应性强,气生根,与扶芳藤性状相似
金红久忍冬 落叶缠绕藤本,藤条长可达2 m ~5m,花期6~9月,红花,具香味。耐阴,耐旱、耐寒。也可作地被。 围栏、花架 0.5 m ~1.0m 植于半阴处

垂红忍冬 落叶缠绕藤本,藤条长可达2 m ~5m,攀缘力强。花期6~9月,桔红花,具香味。耐阴,耐旱、耐寒。也可作地被。 围栏、花架 0.5 m ~1.0m 植于半阴处
苔尔蔓忍冬 耐阴 围栏、花架 0.5 m ~1.0m 植于半阴处
藤本月季
多特蒙德 落叶藤本,喜光,喜温暖。抗病、抗寒性较好 围栏、花架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怜悯 落叶藤本,喜光,喜温暖。抗寒性、抗病性较强 围栏、花架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至高无上 落叶藤本,喜光,喜温暖。植株抗病生长旺盛 围栏、花架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金绣娃 落叶藤本,喜光,喜温暖。抗寒性强 围栏、花架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瓦尔特大叔 落叶藤本,喜光,喜温暖。抗病性强 围栏、花架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光谱 落叶藤本,喜光,喜温暖。 围栏、花架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红梅朗 落叶藤本,可借助人工牵引攀缘栏杆,墙面。喜光喜肥。 围栏、花架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七姐妹 落叶藤本,喜光,喜温暖。耐寒、耐旱,抗病性强。可借助人工牵引攀缘栏杆,墙面。 围栏、花架 0.5 m ~1.0m 靠近依附物(载体)栽植

草本植物
羽叶茑萝 一年生弱缠绕藤本,喜光,喜温暖,不择土壤 围栏 30 cm ~80cm 自播能力强,苗期须间苗 3~5
重瓣旋花 一年生弱缠绕藤本,喜光,喜温湿,耐半阴 围栏、棚架、阳台 30 cm ~80cm 可直播于棚架、围栏前,苗期6片叶时须摘心 3~5
栝楼 多年生弱攀缘藤本,适应性强,开白花 大型棚架、墙垣 30 cm ~80cm 播种或扦插繁殖,栽植处应注意排水 3~4
观赏葫芦 一年生攀缘藤本,喜光,喜温暖湿润,向阳 廊架 30 cm ~80cm 播种繁殖,加底肥 4~5
丝瓜 一年生攀缘藤本,喜光,耐热。需搭架生长。 围栏、花架 30 cm ~80cm 播种繁殖,加底肥 3~5
转枝莲 多年生藤本,喜光,耐半阴,抗寒性强 围栏 30 cm ~80cm 分根应在5月前进行 5月前分根
苦瓜 一年生攀缘藤本,喜光,喜温暖,不择土壤,需通风。 廊架 30 cm ~80cm 播种繁殖,土壤应深翻,并加足腐熟底肥 4~5
蛇瓜 一年生攀缘藤本,喜光,喜温暖,不择土壤,需通风。 廊架 30 cm ~80cm 播种繁殖,土壤应深翻,并加足腐熟底肥 4~5
观赏南瓜 一年生弱缠绕藤本,喜光,喜温暖,不择土壤,需通风。 围栏 30 cm ~80cm 自播能力强,苗期须间苗 3~5
眉豆 一年生攀缘藤本,花白色或紫色
风船葛 一年生攀缘藤本,喜光,喜温暖,不择土壤 围栏、墙垣、挡土墙 30 cm ~80cm 播种繁殖,可直播,苗高20 cm须定植 3~5

蝙蝠葛 多年生落叶半木质或草质藤本,喜阴湿处,砂壤土为宜 墙垣、山石、挡土墙 30 cm ~80cm 播种或分根繁殖 3~4
一年生弱缠绕藤本,喜光,喜温暖,不择土壤 围栏 30 cm ~80cm 自播能力强,苗期须间苗 3~5
啤酒花 一年生弱缠绕藤本喜温暖,不择土壤 围栏 30 cm ~80cm 自播能力强,苗期须间苗 3~5
牵牛花 一年生缠绕藤本,喜光,喜温暖,也耐半阴,不择土壤 围栏 30 cm ~80cm 自播能力强,苗期须间苗 3~5

此转自http://www.suxiaoli.com/list.asp?id=145


ynosynos3I5
 

发贴: 945
  2004-09-02 12:23
         

--------------------------------------------------------------------------------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11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1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2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2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2
游览线路设计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植物景观设计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生物资源保护

6.3
景观资源保护

6.4
生态环境保护

6.5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餐饮

7.3
住宿

7.4
娱乐

7.5
购物

7.6
医疗

7.7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交通

8.3
给、排水

8.4
供电

8.5
供热

8.6
通信

8.7
广播电视

8.8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3
设计图书

9.4
附件

附录A 术语解释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1.0.5.3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5.4
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1.0.6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1.1
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
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
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
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 森林公园区划
2.2.1
区划系统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狩猎区

森林旅游区 野营区

休、疗养区

森林公园 接待服务区

生态保护区

生产经营区

行政管理区

管理、生活区 居民生活区

2.2.2 功能分区
2.2.2.1
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2.2.2.2
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2.2.2.3
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添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2.2.2.4
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2.2.2.5
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2.2.2.6
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2.2.2.7
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2.2.2.8
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2.2.9
生产经营区: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2.2.2.10
行政管理区: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楼、仓库、车库、停车场等。

2.2.2.11
居民生活区:为森林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

2.2.3
景区划分

2.2.3.1
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景点相对集中。

2.2.3.2
景区的主题必须鲜明,具有特色,以其独特魅力而存在。

2.2.3.3
有利于游览线路组织,便于游览和管理

2.2.4
区域定界

依据本规范2.12.2.3的规定,在1:100001:5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结合现地调绘,以自然区划为主进行功能区、景区定界。

2.2.5
分区概述

按功能分区概要阐述基本情况、利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采取的出主要措施。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1.1
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

3.1.1.1
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3.1.1.2
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3.1.2
环境容量测算

3.1.2.1
应分别按景区、景点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公园年环境容量。

3.1.2.2
环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种测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选用或综合运用。

1)面积测算法:除卡口法和游路法适用条件之外、游人可进入游览的面积空间,均可采取此法。

2)卡口测算法:适用于溶洞类及通往景区、景点必须并对游客量具有限制因素的卡口要道。

3)游路测算法:适用于游人只能沿山路步行游览观光风景的地段。

3.1.3
游客容量

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点、景区、公园换算日、年游客容量。

3.1.4
环境容量与游客容量计算公式见本规范附录D

3.2 游客规模
3.2.1
总体设计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

3.2.2
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序,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3.2.3
已开展旅游的出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公园可参照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依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公园的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1.1
景点设计内容

景点平面布置、景点主题与特色、景点内各种建筑设施及其占地面积、体量、风格、色彩、材料及建设标准。

4.1.2
组景

4.1.2.1
组景必须与景点布局统一构图,以达到景点与总体环境相协调。

4.1.2.2
充分利用已有景点,视其开发利用价值,进行修整、充实、完善,提高其游览价值。

4.1.2.3
新设景点必须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自然野趣;以人文景观做必要的出点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除特殊功能需要外,景区内不宜设置大型人造景点。如必须设置时,应以不破坏自然景观并与字相协调为前提条件。

4.1.2.4
景点主题必须突出、个性必须鲜明;各景点主题之间应相互连贯,但不可雷同。

4.1.3
景点布局

4.1.3.1
景点布局原则

1)突出森林公园主题,从公园整体到局部都应围绕公园主题安排。

2)总体布局应突出主要景区,以主要景区为中心;景区内应突出主要景点,以主要景点为中心;运用烘托与陪衬等手段,合理安排背景与配景。

3)静态空间布局与动态序列布局紧密结合,处理好动与静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

4.1.3.2
静态空间布局

1)依据风景透视原理,合理确定景点视场;综合借用对景、透景、障景、夹景、框景、漏景、借景等多种艺术手法,合理处理画面与景深,增强艺术感染力。

2)对景的运用应结合河流、道路、疏林、草地等自然地形、地物设置,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开辟透视线。

3)根据闭锁空间与开朗空间的具体条件,合理组织开朗风景与闭锁风景。

4.1.3.3
动态序列布局

1)正确运用断续起伏曲折反复空间开合等手法,构成多样统一的鲜明连续风景节奏。

2)在整个演替过程中,连续布局不应平铺直叙,除自始至终要有主调、配调和基调之外,还应有阶段性,应突出开始、发展、高潮和结束的时空艺术构图特征。

3)景点的连续序列布局应沿山势、河流水系、干道的走向展开。

4)季相交替布局:森林植被是森林公园构图的主要题材。植被布局,应视具体条件,充分利用植物干、叶、花、果的形态和色彩的季节变化在形成四季景观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季节景观。

4.1.4
景点命名

4.1.4.1
高度概括景色特点,主题恰如其分,充分揭示景观的内涵精髓。4.1.4.2 雅俗共赏,应满足各层次多数游人游览需要。不得单纯艺术追求、片面标新立异、古辟、抽象、令人费解。

4.1.4.3
具有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能激发游人的探索和游赏兴趣。4.1.4.4 景点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

4.2 游览线路设计
4.2.1
游览线路设计内容

选择游览方式、组织游览线路、确定游览内容。

4.2.2
游览方式选择

4.2.2.1
游览方式

1)陆游:主要为步行或利用必要的带步工具进行游览,游览和活动内容比较丰富,经济简便。是目前主要的游览方式。

2)水游: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乘舟游览,可充分利用水面,开展水上游览,丰富游览内容。

3)空游:可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览,主要适用于较大型森林公园。空游设施选址必须以不降低景观质量和有利于资源保护为原则。

4)地下游览:主要利用溶洞或人防工事等,组织地下游览活动。

4.2.2.2
游览方式选择原则

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自然地理条件,充分体现景点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

4.2.3
游览线路组织

4.2.3.1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出游览内容。

4.2.3.2
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

4.2.3.3
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

4.2.3.4
使游人能感受和利用森林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

4.2.3.5
有利于森林公园景观资源和环境保护。

4.2.3.6
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行、食、住、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森林公园的生产经营区按原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林业规定经营;森林旅游区森林的经营方向是为森林旅游服务,采取的各种经营措施必须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游功能需要相适应。

5.1.2
森林旅游区的森林植被兼顾景观、休憩、疗养、保健、科研、板胡生态环境等多种旅游功能。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5.1.3
以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为前提,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较完整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防护功能。总体上保持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微观上为游人提供不同植被群落多彩多姿的观赏内容。

5.1.4
风景林及防护林严禁以单纯取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利用,应根据景观需要采取定向培育及卫生采伐。

5.2 植物景观设计
5.2.1
森林植物景观是森林公园景观的主体,包含主景、配景和衬景。

5.2.2
森林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为基础,按景观需要,结合造林(种草、种花)、改造和整形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不应大砍大造,应保持森林植被原始状态。

5.2.3
对于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应结合景观需要,进行人工造林(种草、种花)、植株应自然配置。

5.2.4
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由于景观单调而切实需要调整的成过熟人工林,应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出景观应具有特色,并应与总体相协调。

5.2.5
植物景观应突出区系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特色;充分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结构、树种、植物干、花、叶、果等形态与色彩,形成不同结构景观与四季景观,并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植物景观。

5.2.6
植物景观布局应突出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5.2.7
妥善安排苗木、草花、花卉来源。新建、扩建苗圃,应符合现行《育苗技术规程》(GB6001-**)的规定。

5.2.8
植物景观设计内容包括植物景观平面布置、面积、植被及其景观特色、采取的技术措施、种苗与花卉需要量及其来源等。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

6.1.2
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6.1.3
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3.1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6.1.3.2
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1.3.3
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6.1.4
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6.1.5
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6.1.6
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6.2 生物资源保护
6.2.1
植物资源保护

6.2.1.1
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1.2
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森林防火主要包括了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巡逻、检查、防火机场、防火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3)了望塔(台)、观测站等巡逻了望工程的设置,必须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构形式、色彩和高度,均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5)在有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隔离带宽度一般为20~30m,最低宽度不应小于树高的1.5倍。

6)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林火管理为准则。

7)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的规定。

6.2.1.3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

1)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2)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措施为主;所选用的天敌,以本地区或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为主,需引入外地天敌必须经过本地试验后方可采用。

3)化学防治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4)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位置,并与景观相协调。

6.2.1.4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的生长、繁衍环境。

6.2.1.5
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贵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

6.2.1.6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制数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6.2.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6.2.2.1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2.2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2.2.3
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6.2.2.4
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6.2.2.5
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6.3 景观资源保护
6.3.1
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变。

6.3.2
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

6.3.2.2
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

6.3.2.3
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

6.3.3
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3.4
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

6.3.5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3.6
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貌。

6.3.7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6.3.8
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6.4 生态环境保护
6.4.1
森林公园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下列危害:

6.4.1.1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6.4.1.2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4.2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设施建设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6.4.3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4.4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6.4.5
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生活锅炉、取暖锅炉以及其他用途的烟囱,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备,且烟囱高度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

6.4.6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4.7
森林公园内裸地应全面绿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危害。

6.4.8
在森林公园境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驶入森林公园的机动车辆,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森林公园的出游乐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4.9
海滨型森林公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6.5 安全、卫生工程
6.5.1
森林公园的游览内容及设施的设置,必须确保游人安全。
6.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6.5.3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6.5.4
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6.5.5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6.5.6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制作。

6.5.7
游人进出的溶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6.5.8
森林公园内垃圾投放应有规定地点,并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6.5.9
森林公园的厕所,应既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5.9.1
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

6.5.9.2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

6.5.9.3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6.5 10
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有条件者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6.5.11 “
三废处理必须与公园建设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与游客规模和游客需求相适应,高、中、低档相结合,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

7.1.2
旅游服务基地选设,应有利于保护景观,方便旅游观光,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

7.1.3
旅游服务设施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要,使游客各得其所。

7.1.4
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1
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7.1.4.2
层数一般以不超过林木高度为宜;兼顾观览和点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7.1.4.3
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7.1.4.4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7.1.5
休憩、服务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7.1.6
宾馆、饭店、招待所、休养所、疗养院、游乐场等永久性大型建筑,必须建在游览观光区的外围地带,不得破坏和影响公园景观。

7.1.7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7.1.8
休憩、服务设计内容,包括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物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的确定等。

7.2
7.2.1
森林公园餐饮服务点和布局,应按照游览里程和实际条件加以统筹安排,凡是游人集散地和较集中的休憩点,均宜设置餐饮服务设施。

7.2.2
饮食点建筑除供游人进餐外,造型应新颖、独特,与自然环境协调。

7.2.3
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室内室外各有情趣,并应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

7.3 宿
7.3.1
森林公园的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并按照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7.3.2
旅游床位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高档28~36平方米/床;

7.3.2.2
中档15~25平方米/

7.3.2.3
低档8~12平方米/

7.3.3
根据森林公园总体布局,确定旅馆和饭店的位置、等级、风格、造型、高度、色彩、密度、面积等。

7.3.4
住宿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旅馆建设设计规范》(JGJ62-**)的规定。

7.4

7.4.1 交通方便、城市近郊的森林公园,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游乐区。
7.4.2
娱乐设施和项目应体现森林公园的特点,集知识性、趣味性和文明性于一体,力求新、奇、特,以满足国内外游人对游乐、游憩的需要,并能得到文化艺术的熏陶。

7.4.3
根据森林公园的地形条件和现有设施,因地因园布设娱(游)乐服务项目,达到地、物、景与项目的最佳组合。

7.4 4
娱乐服务设施和项目建设规模应与我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针对主要客源的出需求,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4.5
森林公园的娱乐服务场所选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

7.4.6
娱乐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8408-**)的规定。

7.5

7.5.1 森林公园的购物服务设施和消费品生产,应与游客规模和消费水平相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确定生产规模和发展速度。
7.5.2
森林公园的购物服务网点布局,应在不破坏环境和公园景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随需而设,统筹安排。

7.5.3
购物服务网点建筑物宜以临时性、季节性为主,其体量、造型、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5.4
森林公园旅游购物品应力求创出自己的特色,避免出售雷同性产品和不适销对路的消费品。

7.5.5
旅游购物品主要包括日用品、土特产品、工艺品、纪念品和馈赠品等。

7.6

7.6.1 森林公园宜按景区建立医疗保健设施,对游客中的出伤病人员,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7.6.2
医疗保健建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6 3
医疗保健建筑及其布局,应与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7.6.4
医疗保健设施和用品,应根据公园的性质、特点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设置和匹配。

7.7 导游标志
7.7.1
森林公园境界、出入口、功能区、景区、重要景点、景物、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导游标志,以示界限,指导方向,阐述园规,介绍情况,提示警告,表达信息。

7.7.2
导游标志的色彩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揭示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设计,并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7.7.3
国家级森林公园,导游标志应采用中、英两种文字说明;公共设施标志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森林公园内道路、水、电、通信、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8.1.2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工程,应尽量与附近城镇联网,如经论证确有困难,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8.1.3
森林公园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3.1
避开中心景区、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8.1.3.2
不得影响原有植被的生长。植被配置设计时,应提出解决新植被与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8.1.4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8.2 道路交通
8.2.1
道路网设计原则

8.2.1.1
道路布设必须满足森林旅游、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及森林公园职工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8.2.1.2
公园内部道路可采用多种形式组成网络,并与外部道路合理衔接,沟通内外部联系。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利用水上交通。

8.2.1.3
公园内应充分合理利用现有道路,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景观用地。

8.2.1.4
公园内道路所经之处,两侧尽可能做到有景可观,使游人有步移景异之感,防止单调平淡。

8.2.1.5
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一般不进行大填大挖,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8.2.1.6
道路走行位置不得穿过有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危险的地质不良地段。

8.2.1.7
应根据森林公园的规模、各功能分区的活动内容、环境容量、运营量、服务性质和管理需要,综合确定道路建设标准和建设密度。

8.2.1.8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2)创造连续展示风景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路的转折、衔接流畅,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8.2.2
森林公园内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生产管理专用道路不应与主要游览道路交叉。

8.2.3
森林公园旅游区内应尽量避免有地方交通运输公路通过。必须通过时应在公路两侧设置30~50m宽的防护林带,并在适当位置设置生境通道。

8.2.4
道路分类与技术标准

8.2.4.1
森林公园道路按使用性质分为干线、支线、人行道三类。

8.2.4.2
干线:为森林公园与外部公路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森林公园内的环行主道。外部干线按相应的国家公路等级进行设计。内部干线路基宽度一般按5.0~7.0m进行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9%,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30m

8.2.4.3
支线:森林公园内通往各功能分区、景区的道路。支线路基宽度一般按3.0~5.0m进行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13%,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8.2.4.4
人行道:森林公园内通往景点、景物供游人步行游览观光的道路。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人行道宽度一般按1.0~3.0进行设计,不设阶梯的人行道纵坡宜小于18%

8.2.5
森林公园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和当地筑路材料合理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

8.2.6
道路网设计内容,包括图面布线,起迄点、走行方位、中间控制点、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的确定等。

8.2.7
森林公园设置架空索道,不得破坏或影响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架空索道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2.8
森林公园出入口附近需要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时,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8.3 给、排水
8.3.1
森林公园给水工程,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出供给。

8.3.2
森林公园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8.3.3
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8.3.3.1
供水距离短,并有充足水量;

8.3.3.2
水质良好,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3.3.3
给水方便可靠,经济适用;

8.3.3.4
水源地应位于居民区和污染源的上游。

8.3.4
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

8.3.5
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

8.3.6
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8.3.7
给、排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选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官网等。

8.3.8
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4
8.4.1
森林公园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

8.4.2
森林公园供电容量设计,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8.4.3
供电电源应充分利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源。当无现有电源可以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不经济合理时,方可考虑自备电源。在水力或风力资源丰富地区,可优先考虑自建小型水力或风力发电站。

8.4.4
供电方案应运行可靠,简单灵活,方便维修、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8.4.5
供电电压应以地区电压等级为准。自建电厂(站)时,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电压等级。

8.4.6
用电负荷计算,一般采用单位指标法需用系数法

8.4.7
变(配)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4.7.1
输电距离短,接近符合中心;

8.4.7.2
便于电压质量的提高和线路的引入、引出;

8.4.7.3
地质稳定安全的地区;

8.4.7.4
不受积水或洪水淹没的威胁;

8.4.7.5
不影响临近设施;

8.4.7.6
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公园景观。

8.4.8
用电符合较小而又分散的地区,宜采用独立变电所或杆上变压器。在变电所和变压器的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4.9
当电力负荷所引起的电压波动值超过照明或其他用电设施电压质量要求时,应分别设置动力和照明变压器。

8.4.10
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景区和主要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高压线路不得穿越动物集中活动区。

8.4.11
供电工程设计内容,包括用电负荷计算,供电等级、电源及供电方式确定,变(配)电所设置,供电线路布设等。

8.4.12
森林公园供电工程设计,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8.5
8.5.1
森林公园的供热工程,应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省投资、满足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8.5.2
森林公园的热源选择应首先考虑余热的利用。其供热方式应以区域集中供热为主,一般不采取分散供热的方式。

8.5.3
森林公园以及公共民用建筑的热负荷,一般采用热指标计算。当缺少有关资料时,可根据实地调查或比照类似的企业加以确定。

8.5.4
供热管网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形、土壤、地下水等各种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温度不超过120的热水采暖管网,应优先选用直埋敷设的方案。

8.5.5
森林公园公用与民用建筑采暖热媒,应优先选用高温水或温水。

8.5.6
供热应优先选择热值高、污染小的燃料。集中供热锅炉产生的废渣、废水、烟尘,必须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8.5.7
供热工程设计内容,包括热负荷计算,供热方案确定,热平面布置,锅炉房主要参数确定等。

8.5.8
森林公园供热工程设计,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8.6
8.6.1
通信包括电信和邮政两部分。森林公园的出通信工程,应根据其经营布局、用户数量、开发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设计,组成完整、统一的通信网络。

8.6.2
电信

8.6.2.1
森林公园的电信工程,应以有线为主,有线与无线相结合。

8.6.2.2
电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森林公园电信系统必须与外部联网;

2)电信网点的设置必须便于开发建设、旅游服务和保管管理等活动的开展;

3)设备选型应简易方便,功能可靠;

4)设施坚固适用,工程量小,投资少。

8.6.3
邮政

8.6.3.1
森林公园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设置邮政业务。

8.6.3.2
邮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邮政网点的设置应方便职工生活,满足游客要求,便于邮递传送;

2)邮政设施宜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3)邮政设施建设工程量小、投资少。

8.6.4
森林公园的通信应利用地方现有通信网络。园址宜根据通信业务量设邮电局(所)或通信中心,各功能分区、景区、景点可设邮筒和分机。

8.6.5
有线通信一般采用光缆或架空明线。临时性和防火通信,可采用无线通信。

8.6.6
通信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选定,通信方式确定,线路布设、设施设备选型等。

8.6.7
森林公园通信工程设计,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8.7 广播电视
8.7.1
森林公园的有线广播,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游人相对集中的地区。

8.7.2
在当地电视覆盖不到或不能满意收看电视广播的地方,可考虑建立电视差转台。

8.7.3
森林公园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8.8
8.8.1
森林公园的燃气工程,应本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省投资、满足需要、方便生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8.8.2
森林公园的燃气气源,应因地制宜,可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

8.8.3
燃气供应方式,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管道供气或气瓶供气。

8.8.4
燃气工程设计内容,包括计算用气量,选定方案,确定气源及供气方式,布设管线等。

8.8.5
森林公园燃气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的规定。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1.1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9.1.2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本规范9.29.39.4的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2.1
森林公园设计说明书,包括总体设计说明书和单项工程设计说明书。

9.2.2
总体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节 自然地理概况

第二节 社会经济概况

第三节 历史沿革

第四节 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

第二章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第一节 森林旅游资源评价

第二节 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第三章 总体设计依据和原则

第一节 总体设计依据

第二节 总体设计原则

第四章 总体布局

第一节 森林公园性质

第二节 森林公园范围

第三节 总体布局

第五章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第一节 环境容量

第二节 游客规模

第六章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第一节 景点设计

第二节 游览线路设计

第七章 植物景观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二节 植物景观设计

第八章 保护工程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二节 生物资源保护

第三节 景观资源保护

第四节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节 安全、卫生工程

第九章 旅游服务设施设计

第一节 餐饮

第二节 住宿

第三节 娱乐

第四节 购物

第五节 医疗

第六节 导游标志

第十章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第一节 道路交通设计

第二节 给水工程设计

第三节 排水工程设计

第四节 供电工程设计

第五节 供热工程设计

第六节 通信工程设计

第七节 广播电视工程设计

第八节 燃气工程设计

第十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人员编制

第十二章 投资概算与开发建设顺序

第一节 概算依据

第二节 投资概算

第三节 资金筹措

第四节 开发建设顺序

第十三章 效益评价

第一节 经济效益评价

第二节 生态效益评价

第三节 社会效益评价

9.3 设计图纸
9.3.1
森林公园现状图

9.3.1.1
比例尺一般为1:10000~1:50000

9.3.1.2
主要内容:森林公园境界、地理要素(山脉、水系、居民点、道路交通等)、森林植被类型及景观资源分布、已有景点景物、主要建(构)筑设施及基础设施等。

9.3.2
森林公园总体布局图

9.3.2.1
比例尺一般为1:10000~1:50000

9.3.2.2
主要内容:森林公园境界及四邻、内部功能分区、景区、景点,主要地理要素、道路、建(构)筑物、居民点等。

9.3.3
景区景点设计图

9.3.3.1
比例尺一般为1:1000~1:10000

9.3.3.2
景区景点设计图,其主要内容:游览区界、景区划分、景点景物平面布置、游览线路组织等。

9.3.4
单项工程设计图

9.3.4.1
比例尺一般为1:500~1:10000

9.3.4.2
主要内容应按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9.3.4.3
图种

1)植物景观设计图

2)保护工程设计图

3)道路交通设计图

4)给水工程设计图

5)排水工程设计图

6)供电工程设计图

7)供热工程设计图

8)通信工程设计图

9)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图

10)燃气工程设计图

11)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图

12)其他

9.4
9.4.1
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9.4.2
有关会议纪要和协议文件;

9.4.3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报告。

附录A 术语解释
A.0.1
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是以良好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为人们提供具有一定规模的游览、度假、休憩、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

A.0.2
森林旅游资源

森林旅游资源,系指以森林景观为主体,其他自然景观为依托,人文景观为陪衬的一定森林旅游环境中,具有游览价值与旅游功能,并能吸引旅游者的自然与社会、有形与无形的一切因素。包含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A.0.3
景观资源

指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可构成景观并具有观赏、文化、科考价值的一切资源。内含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

A.0.4
景物

指具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的客观存在的物体。

A.0.5
景素

指具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并能吸引游人的景物、自然与社会现象或意境。是构成景观的基本要素。

A.0.6
景观

指将景素按美学观点完美结合而构成的画面,通过人的感官给予的美的感受。

A.0.7
景点

指在一定空间,按照美学观点构成主题鲜明而完整的画面。可以是能够吸引游人的独立景物,也可以是由多个景观要素组成的综合体。

A.0.8
景区

为便于森林旅游管理和组织游览,根据风景特点与分布状况及使用功能而区划的地域空间。

A.0.9
指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可容纳游客的极限数量。单位为人次。
A.0.10
完全游道

环行游道及进口与出口不在同一位置的非环行游道。

A.0.11
不完全游道

进口与出口在同一位置的非环行游道。即游客游至终点,必须按原路返回。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B.1
基本情况调查

B.1.1
在收集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现有调查材料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充分利用;对于不足部分,进行补充调查。

B.1.2
自然资源调查

B.1.2.1
位置及面积:调查森林公园的地理位置,总面积,所属山系、水系及大地貌区、中地貌范围等。
B.1.2.2
地质:调查地质年代及地质形成期,大、中地貌生成形式,区域内特殊地貌及生成原因,古地貌遗址,母岩及对景物生成的影响,母岩对交通、旅游的影响,山体类型,平均坡度及最陡、最缓坡度。

B.1.3
社会经济调查

B1.3.1
当地社会经济简况:调查所属市(地)、县(市)和相邻乡(镇)的人口、经营主业、人均收入等情况及其特点。

B.1.3.2
经营状况:调查森林公园(原林场、自然保护区)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固定资产与林木资产、经营内容、年总产值、利润、税收、职工年平均收入等。

B.1.3.3
旅游概况:调查森林旅游已开放的景区(景点)、旅游项目、游人结构、人次、时间、季节与消费水平等。

B.1.4
旅游气候资源调查

B.1.4.1
温度:调查年平均气温,旅游季节平均气温,极端气温及其出现的时间,河、湖、海结冰期及冰层厚度,区域内小气候特征,可供疗养和避暑的季节等。

B.1.4.2
光照:调查各季节昼夜时数,光照最长、最短时间出现的日期及热量,常见的自然光学特异现象及出现的时期等。

B.1.4.3
湿度:调查森林公园内不同局部的湿度分布及年湿度最大、最小的月、旬、日等。

B.1.4.4
降水:调查多年平均降水量,各月降水频率(天数)和降水量,暴雨频率及多发月、旬,旱期,水体结冰,降雪情况,霜期及对景观的影响等。

B.1.4.5
风:调查主要风向,年平均风力,五级以上、八级以上大风日数及出现的月、旬及频率。

B.1.4.6
调查特殊的天气气候现象。调查年均舒适旅游期日数。

B.1.5
植物资源调查

B.1.5.1
植被:调查植物种类,区系特点,森林植物的垂直分布以及森林植被类型和分布特点。

B.1.5.2
观赏植物:调查记载种类、分布范围及数量,花期、果期、观赏部位(花、果、叶、根、皮)。

B.1.5.3
古树名木:调查记载所处位置、生境、树种、年龄、树高、胸径、冠幅、冠形及分布特点,编撰古树名木资源一览表。

B.1.6
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调查森林公园境内的动物种类、栖息环境、活动规律等。

B.1.7
环境质量调查

B.1.7.1
大气质量:监测方法应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监测指标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

B.1.7.2
地表水:监测方法应按《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监测指标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

B.1.8
旅游基础设施调查

B.1.8.1
交通:调查森林公园与周围大、中城市及相邻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交通现状,公园内部交通状况,记载其里程及技术等级。

B.1.8.2
通信:调查通信设施种类、拥有量、便捷程度等。

B.1.8.3
供电:调查森林公园内的电源,现有输(变)电线路及供电设备,扩大供电的可能性及电力发展规划等情况。

B.1.8.4
给排水:调查森林公园内的水源、供水设备、扩大供水的可能性及发展规划;调查排水及防洪设施情况等。

B.1.8.5
旅游接待设施:调查现有宾馆、招待所、旅社分布情况,接待能力(高、中、低档床位数)、床位利用率、分档次的效益,饮食及商品零售网点的现状以及旅游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等情况。

B.1.9
旅游市场(客源)调查

B.1.9.1
调查森林公园主要客源所在地的有关资料。

B.1.9.2
调查各节、假日到森林公园旅游的人数、组成、居住时间及消费水平。

B.1.9.3
调查较长时间在本区内休养、疗养、度假人数,居住时间及消费水平。

B.1.9.4
调查宗教朝拜的时间、人数及消费水平。

B.1.9.5
调查港、澳、台、华侨和外国游客来本区的情况及发展前景。

B.1.10
障碍因素调查

B.1.10.1
多发性气候灾害:调查暴雨、冰雹、山洪、强风暴、沙暴、尘暴、雪暴等气候灾害出现的季节、月份、频率、强度及对旅游、交通、居住的危害程度;历史上发生的重灾例、频率、灾情及其发生原因等。

B.1.10.2
突发性灾害:调查强烈地震、火山喷发、山崩、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出现的季节、月份、频率、强度及对旅游、交通、居住的危害程度;历史上发生的重灾例、频率、灾情及其发生原因等。

B.1.10.3
其他:调查森林公园及其附近恶性传染病的病源、传播蔓延情况。调查不利于开展森林旅游的地方、民族风俗习惯及其他社会因素。

B.2 一般林业调查
B.2.1
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可利用现有的二类调查数据。若二类调查年代已久,可结合景观资源调查,进行森林资源调查;也可利用资料档案重新修订森林资源数据。

B.2.2
林特、林副产品资源调查:可利用现有资料。对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品种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

B.3
景观资源调查

B.3.1
景观资源调查,采用路线调查、典型调查、查阅文献、座谈访问等多种方法相结合。

B.3.2
景观资源外业调查,应以1:5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可利用航摄象片辅助判读,将景观要素位置或范围调绘在工作底图上。

B.3.3
自然景观资源调查

B.3.3.1
森林景观

对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林分,调查记载森林景观特征,规模(面积),建群种以及观赏树种外观特点,叶形、叶色、花期、花形、花色、果形、果色、果实等观赏利用价值。

B.3.3.2
地貌景观

1)调查悬崖、陡壁、奇峰、怪石、雪山、溶洞等,记载山名(当地名)、海拔高度、母岩性质、坡度、相对高差、山势走向等。

对特异山(石)景,还应记载奇峰、怪石的位置、体态大小、生成原因、数量、分布特点(群状、零星或孤立景物或广布)。

调查溶(山)洞的入口形状、位置、形成原因、深度、广度、洞内景物等。

调查雪山位置、面积、坡度、海拔高度、常年积雪或季节性积雪(起止日)、积雪厚度等。

2)对可远眺海、湖、河流、原野、林海、沙漠、日出、日落、云海、雾海等的位置及时间,也应调查记载。

B.3.3.3
水文景观

1)海湾、湖泊:调查位置、湖泊海拔、形成原因、当地名称、水面涨、落时面积及水深(最深、最浅、一般)、水源、水质及可用性,季节变化,沉积物、水周边、岸水色,形成景观及游憩价值。

2)河、滩:调查位置、形状、组成物质与滩面环境,滩底岩性及坡度(最大、平均)、坡向、海拔高度、相对高差、滩面面积与季节性变化,洪水及枯水期,游憩价值。

3)瀑布:调查位置、母岩、成因、海拔高度、相对高差、水量及厚度(整体,断段),水源及季节变化,景观特点等。

4)溪流:调查位置、长度、发源地、坡降、所属水系、流量、季节水量变化,水质可否饮用及开发方式与价值。

5)泉水:调查位置、年流量、水量季节变化、水质(成分,水温)及效用(饮用矿泉,医疗矿泉),可否作一般浴泳温泉和疗养温泉。

B.3.3.4
气象景观

调查云、雾、雾凇、雪凇、日出、日落及佛光等气象景观的出现季节,持续时间、形状、观赏位置等。

B.3.3.5
特异性

调查景观或景点、景物的知名度。

B.3.4
人文景观资源调查

B.3.4.1
名胜古迹

调查古建筑种类、建筑风格及艺术价值,建筑年代,历史及建筑状况,建筑物数量、分布情况及占地面积,有关建筑物的传说、故事及目前吸引游人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B.3.4.2
宗教文化

调查宗教种类(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宗教建筑、影响范围及历史。

B.3.4.3
革命纪念地

调查革命纪念地的文献记载、革命活动的文物位置、保护现状。

B.3.4.4
民俗风情

调查一切具体固定物象或附着于固定物象的人文景物,作为拟景素。调查当地各族民风民俗。

1)收集现成的神话、传说、故事材料。

2)调查询问、整理口头文学中的神话、传说、故事等。

3)调查历史文化名人的情况。

4)调查与旅游有关的居民情况,如民族及服饰,村寨建筑风格,传统食品等。

5)调查婚丧嫁娶及各种禁忌礼仪等风俗习惯。

B.3.4.5
名人故居

调查历史名人故居位置、保护现状及有关情况。

B.3.5
可借景物调查

调查不在森林公园境内,但具备观赏条件,对公园具有影响力的自然与人文景观。记载可借景物的种类、名称、距离、景观价值及在本区域内可能吸引游人的数量等。

B.3.6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结束后,应分别编制专题和综合调查报告,作为总体设计的依据。

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ynosynos3I5 edited on 2004-09-02 12:37
 
ynosynos3I5
 

发贴: 945
  2004-09-02 12:45
         

--------------------------------------------------------------------------------
《公园设计规范》见http://www.ssyl.net/fagui/4.htm


ynosynos3I5 edited on 2004-09-02 12:53
 
feiciwei
 

发贴: 27
  2004-09-02 14:44
         

--------------------------------------------------------------------------------
谢谢楼主提供的资料

我手上也有一些规范,下次有时间我再发上来~~


ynosynos3I5
 

发贴: 945
  2004-09-03 19:15
         

--------------------------------------------------------------------------------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见 http://www.dpcscape.com/web/gf/16.htm


tengyao2000
 

发贴: 35
  2004-09-04 10:52
         

--------------------------------------------------------------------------------
还请楼上的兄弟 多发些下载规范的地址!麻烦~


ynosynos3I5
 

发贴: 945
  2004-09-04 11:23
         

--------------------------------------------------------------------------------
我觉得应该是:众人拾柴火焰高


qzhb
 

发贴: 37
  2004-09-08 16:23
          

--------------------------------------------------------------------------------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张吉林、郑光中、杨锐、邓卫、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我国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的规范。
  本标准的制定,总结了国内并借鉴了国外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体现中国旅游规划特色的同时,在技术和方法上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

旅游规划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的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3 旅游业卫生标准
  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8972-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发展规划 tourism development plan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3.2
  旅游区 tourism area
  旅游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

3.3
  旅游区规划 tourism area plan
  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3.4
  旅游客源市场tourist source market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客源市场是指旅游区内某一特定旅游产品的现实购买者与潜在购买者。

3.5
  旅游资源 tourism resources
  自然界和人类社s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均称为旅游资源。

3.6
  旅游产品 tourism product
  旅游资源经过规划、开发建设形成旅游产品。旅游产品是旅游活动的客体与对象,可分为自然、人文和综合三大类。

3.7
  旅游容量 tourism carrying capacity
  旅游容量是指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旅游区在某一时间段内,其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所能承受的旅游及其相关活动在规模和强度上极限值的最小值。

4旅游规划编制的要求
4.1
 旅游规划编制要以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依据,以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基础,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适应,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根据国民经济形势,对上述规划提出改进的要求。
4.2
 旅游规划编制要坚持以旅游市场为导向,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产品为主体,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
4.3
 旅游规划编制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协同,强调空间一体化发展,避免近距离不合理重复建设,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减少对旅游资源的浪费。

4.4
 旅游规划编制鼓励采用先进方法和技术。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并征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尤其是当地居民的意见。
4.5
 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所采用的勘察、测量方法与图件、资料,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4.6
 旅游规划技术指标,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长远需要,具有适度超前性.。技术指标参照本标准的附录A(资料性附录)选择和确立。
4.7
 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应有比较广泛的专业构成,如旅游、经济、资源、环境、城市规划、建筑等方面。

5 旅游规划的编制程序
5.1
 任务确定阶段
5.1.1
 委托方确定编制单位
  委托方应根据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通常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形式。
  公开招标:委托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投标。
  邀请招标:委托方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投标。
  直接委托:委托方直接委托某一特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
5.1.2
 制订项目计划书并签订旅游规划编制合同
  委托方应制订项目计划书并与规划编制单位签定旅游规划编制合同。
5.2
 前期准备阶段

5.2.1
 政策法规研究
  对国家和本地区旅游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系统研究,全面评估规划所需要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及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影响。
5.2.2
 旅游资源调查
  对规划区内旅游资源的类别、品位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规划区内旅游资源分类明细表,绘制旅游资源分析图,具备条件时可根据需要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确定其旅游容量,调查方法可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
5.2.3
 旅游客源市场分析
  在对规划区的旅游者数量和结构、地理和季节性分布、旅游方式、旅游目的、旅游偏好、停留时间、消费水平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并提出规划区旅游客源市场未来的总量、结构和水平。
5.2.4
 对规划区旅游业发展进行竞争性分析,确立规划区在交通可进入性、基础设施、景点现状、服务设施、广告宣传等  各方面的区域比较优势,综合分析和评价各种制约因素及机遇。
5.3
 规划编制阶段
5.3.1
 规划区主题确定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立规划区旅游主题,包括主要功能、主打产品和主题形象。
5.3.2
 确立规划分期及各分期目标。

5.3.3
 提出旅游产品及设施的开发思路和空间布局。
5.3.4
 确立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确定投资规模,进行经济、社会和环境评价。
5.3.5
 形成规划区的旅游发展战略,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方案和步骤,包括政策支持、经营管理体制、宣传促销、融资方式、教育培训等。
5.3.6
 撰写规划文本、说明和附件的草案。
5.4
 征求意见阶段
  规划草案形成后,原则上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

6 旅游发展规划
6.1
 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等。
  地方各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均依据上一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6.2
 旅游发展规划包括近期发展规划(35年)、中期发展规划(510年)或远期发展规划(10-20年)。
6.3
 旅游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优化旅游业发展的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优先项目,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6.4
 旅游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6.4.1
 全面分析规划区旅游业发展历史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6.4.2
 分析规划区的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预测规划期内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
6.4.3
 提出规划区的旅游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
6.4.4
 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及其依据。
6.4.5
 明确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
6.4.6
 提出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对其空间及时序作出安排。
6.4.7
 提出要素结构、空间布局及供给要素的原则和办法。
6.4.8
 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保护开发利用的关系,提出合理的措施。
6.4.9
 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6.4.10
 对规划实施的总体投资分析,主要包括旅游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投入与产出方面的分析。
6.5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及附件。规划图表包括区位分析图、旅游资源分析图、旅游客源市场分析图、旅游业发展目标图表、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图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等。

7 旅游区规划
7.1
 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7.2
 旅游区总体规划
7.2.1
 旅游区在开发、建设之前,原则上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小型旅游区可直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7.2.2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旅游区的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于旅游区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亦应作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
7.2.3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区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区的主题形象,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布局,安排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开发措施。
7.2.4
 旅游区总体规划内容
7.2.4.1
 对旅游区的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
7.2.4.2
 界定旅游区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评价。
7.2.4.3
 确定旅游区的性质和主题形象。

7.2.4.4
 确定规划旅游区的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提出规划期内的旅游容量。
7.2.4.5
 规划旅游区的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规划旅游区内部的其他道路系统的走向、断面和交叉形式。
7.2.4.6
 规划旅游区的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
7.2.4.7
 规划旅游区其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体布局。
7.2.4.8
 规划旅游区的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总体布局。
7.2.4.9
 研究并确定旅游区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7.2.4.10
 规划旅游区的环境卫生系统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7.2.4.11
 提出旅游区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点项目策划。

7.2.4.12
 提出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以及规划、建设、运营中的管理意见。

7.2.4.13
 对旅游区开发建设进行总体投资分析。
7.2.5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
7.2.5.1
 规划文本。
7.2.5.2
 图件,包括旅游区区位图、综合现状图、旅游市场分析图、旅游资源评价图、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功能分区图等其他专业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7.2.5.3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其他基础资料等。
7.2.5.4
 图纸比例,可根据功能需要与可能确定。
7.3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3.1
 在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了近期建设的需要,可编制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3.2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区内一切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导。
7.3.3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7.3.3.1
 详细划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7.3.3.2
 规划分地块,规定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各类用地的性质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标。
7.3.3.3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建筑间距等要求。

7.3.3.4
 提出对各地块的建筑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要求。
7.3.3.5
 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7.3.4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7.3.4.1
 规划文本。
7.3.4.2
 图件,包括旅游区综合现状图,各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等。
7.3.4.3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
7.3.4.4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0/1/2000
7.4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7.4.1
 对于旅游区当前要建设的地段,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7.4.2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7.4.3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7.4.3.1
 综合现状与建设条件分析。
7.4.3.2
 用地布局。
7.4.3.3
 景观系统规划设计。
7.4.3.4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设计。
7.4.3.5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7.4.3.6
 旅游服务设施及附属设施系统规划设计。
7.4.3.7
 工程管线系统规划设计。
7.4.3.8
 竖向规划设计。
7.4.3.9
 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系统规划设计。
7.4.4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7.4.4.1
 规划设计说明书。
7.4.4.2
 图件,包括综合现状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道路及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图、工程管网综合规划设计图、竖向规划设计图、鸟瞰或透视等效果图等。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1/2000
7.5
 旅游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开发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地建设规划、旅游营销规划、旅游区保护规划等功能性专项规划。

8 旅游规划的评审、报批与修编
8.1
 旅游规划的评审
8.1.1
 评审方式
8.1.1.1
 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后,由规划委托方提出申请,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8.1.1.2
 旅游规划的评审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规划成果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评审人员审阅。
8.1.1.3
 旅游规划的评审,需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并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人员同意,方为通过。评审意见应形成文字性结论,并经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评定意见方为有效。

8.1.2
 规划评审人员的组成
8.1.2.1
 旅游发展规划的评审人员由规划委托方与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旅游区规划的评审人员由规划委托方商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旅游规划评审组由7人以上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超过1/3,本地专家不少于1/3。规划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1~2人。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委托方与规划评审小组协商产生。
8.1.2.2
 旅游规划评审人员应由经济分析专家、市场开发专家、旅游资源专家、环境保护专家、城市规划专家、工程建筑专家、旅游规划管理官员、相关部门管理官员等组成。
8.1.3
 规划评审重点
  旅游规划评审应围绕规划的目标、定位、内容、结构和深度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议,包括: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旅游设施、交通线路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性;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规范性;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8.2
 规划的报批
  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经规划评审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由委托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实施。
8.3
 规划的修编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市场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变化对规划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分享到 分享到豆瓣 分享到开心网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人人网
评论 (0) | 阅读 (477) | 类别  

所有评论

登录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